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 2021-11-26 16:40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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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一

 

   

 

1.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

2.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7

3.东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11

4.东阳市司法局执法人员清单……………………………………14 

5.东阳市司法局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16

6.行政处罚流程图…………………………………………………17

7.行政许可流程图…………………………………………………18

8.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统计情况表……20

 

 

 

 

 

 

 

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科室(中心)、司法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各科室单位按照权责清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各科室(中心)、司法所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处罚等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各科室(中心)、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机关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设施、设备。

 第四条 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涉及个人信息等隐私的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记录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八条 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综合执法办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机关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司法局执法人员清单

说明:从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系统中进行查询(用国家部委证件的按上级要求填)

东阳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0704312019111078

胡燕君

东阳市司法局

2

0704312019111076

吴江峰

东阳市司法局

3

0704312020111504

虞毓涵

东阳市司法局

4

0704312016110956

陈玮

东阳市司法局

5

0704312020111517

蔡海航

东阳市司法局

6

0704312020111516

樊运妃

东阳市司法局

7

0704312019111074

郭英子

东阳市司法局

8

0704312019121414

吴明华

东阳市司法局

9

0704312019111071

单向东

东阳市司法局

10

0704312019121385

方军伟

东阳市司法局

11

0704312018010070

卢丹萍

东阳市司法局

12

0704312019121380

项赞兴

东阳市司法局

13

0704312019121500

贾滇飞

东阳市司法局

14

0704312019121381

王卉

东阳市司法局

15

0704312019121378

周海洋

东阳市司法局

16

0704312017020070

吴晖

东阳市司法局

17

0704312017020071

郑瑞峻

东阳市司法局

18

0704312020111508

陈斌

东阳市司法局

19

0704312020030210

单倩倩

东阳市司法局

20

0704312019121382

包程威

东阳市司法局

21

0704312017080834

方健

东阳市司法局

22

0704312020091093

张超

东阳市司法局

23

0704312020111507

陈文达

东阳市司法局

24

0704312020030194

何国平

东阳市司法局

25

0704312020111515

金玲

东阳市司法局

26

0704312017020072

黄晏蒙

东阳市司法局

27

0704312021040219

李赛航

东阳市司法局

28

0704312019111075

陈建强

东阳市司法局

29

0704312017020066

卢大进

东阳市司法局

30

0704312020080864

黄海萍

东阳市司法局

31

0704312017020073

韦宛辛

东阳市司法局

32

0704312019121415

卢娟

东阳市司法局

33

0704312020111509

陈笑艳

东阳市司法局

34

0704312020111513

施先徽

东阳市司法局

35

0704312017080836

马宏平

东阳市司法局

36

0704312019111070

郑津远

东阳市司法局

37

0704312020111510

张乐

东阳市司法局

38

0704312020111511

徐军

东阳市司法局

39

0704312020030195

吴军卫

东阳市司法局

40

0704312019111073

徐德胜

东阳市司法局

41

0704312019121492

周晓锋

东阳市司法局

42

0704312019121384

潘婷婷

东阳市司法局

43

0704312019121379

王妙晶

东阳市司法局

44

0704312020111534

李双双

东阳市司法局

45

0704312020111512

周黎明

东阳市司法局

46

0704312019121383

吴俊雅

东阳市司法局

47

0704312020111505

斯培曜

东阳市司法局

48

0704312019121491

程春

东阳市司法局

49

0704312018070678

林钢

东阳市司法局

50

0704312019111077

葛舒婷

东阳市司法局

51

0704312017020069

金标

东阳市司法局

52

0704312019111072

任真真

东阳市司法局

53

0704312020111506

包友宇

东阳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处罚、检查、强制、听证)

序号

执法

环节

执法

事项

记录

事项

记录

场合

记录方式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执法记录类别

备注

1

现场

检查

计划检查

专项执法

随机检查

当事人概貌

出示证件

涉嫌违法现场

签字确认

执法

现场

照相、摄像

检查开始

执法过程

检查结束

现场类


2

调查

制作询问

笔录

询问

过程

询问

场所

照相、摄像

询问开始

记录问询全过程

询问完毕

现场类


3

取证

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及强制措施

相对人场所

照相、摄像

收集证据开始时

记录提取证据全过程

收集证据、现场检查结束时

场景类


4

听证

   听证

听证全过程

现场

照相、摄像

听证开始

听证过程

听证结束

场景类


5

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过程

行政相对人或办案机构场所

照相、摄像

送达录入开始时

记录录入送达全过程

送达结束时

现场类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统计情况表

部门

具体负责审核的机构

审核人员名单

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

法制审核人员数

法制审核人员数占比

东阳市司法局

办公室(法制科)

潘婷婷

吴江峰

53

1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