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猪肉经营户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 2021-12-16 16:18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各生猪贩销经营者:

为全面应用“浙食链”推进猪肉全链条数字化改革,贯彻落实《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关于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通过“浙农牧”、“浙食链”打通屠宰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重要节点,实现全链条猪肉产品票证电子化流转,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生猪贩销经营者相互告知并遵照执行:

1、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市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厂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市农业农村局官方兽医将根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出具对应的无纸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相关数据由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下称“浙农牧” 系统)同步推送至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下称“浙食链”)。

2、各生猪贩销经营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开通“浙食链”账号。及时将无纸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 证)向下游采购商传达,无须向下游传递纸质证明。自2021年12月1日起,各类纸质追溯凭证应停止使用。

3、下游零售商户、餐饮单位(含学校食堂)等猪肉经营者通过“浙食链”接收“两证一报告”后,不需要再留存纸质“两证一报告”;经营户要将“食安码”放置摊位显目位置,向消费者明示,接受社会监督。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时,通过“浙食链”查验“两证一报告”。

4、2022年1月1日后,对未按照规定将生猪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经营者,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4条予以查处。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