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1)
2.1 指挥部组成……………………………………………(1)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4)
2.3 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4)
2.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5)
3 预防和预警…………………………………………………(5)
3.1 监测预警………………………………………………(5)
3.2 体系建设………………………………………………(6)
4 事故等级……………………………………………………(6)
5 应急响应……………………………………………………(6)
5.1 信息报告………………………………………………(6)
5.2 事故报告………………………………………………(6)
5.3 分级应急响应…………………………………………(7)
5.4 先期处置………………………………………………(7)
5.5 应急救援………………………………………………(8)
5.6 恢复交通………………………………………………(9)
5.7 应急处置结束…………………………………………(9)
6 后期处置……………………………………………………(9)
6.1 善后处置………………………………………………(9)
6.2 事故处理………………………………………………(9)
6.3 社会救助………………………………………………(9)
6.4 保险理赔………………………………………………(9)
6.5 事故调查……………………………………………(10)
7 应急保障…………………………………………………(10)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10)
7.2 经费保障……………………………………………(10)
7.3 医疗保障……………………………………………(10)
8 预案管理…………………………………………………(11)
8.1 预案演练……………………………………………(11)
8.2 宣传与培训…………………………………………(11)
8.3 预案更新……………………………………………(11)
8.4 预案实施时间………………………………………(12)
8.5 预案解释……………………………………………(1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我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规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收集现场证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划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重大)、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处置、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的原则。
2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成立东阳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委外事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横店医院、横店文荣医院、市气象局、我市所辖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银保监组成。
2.1.1 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调动市级救援人员、物资增援;划定事故现场警戒区域,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控制肇事嫌疑人,核实事故当事人和车辆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组织、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有序开展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组织认定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追究。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开展有关报道。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控制肇事嫌疑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车辆破拆解救被困人员和灭火施救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横店医院、横店文荣医院、开通生命绿色通道,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物资、人员装备和善后处置的资金保障。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对涉及旅游人员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
市委外事办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妥善处置涉及外国人的交通事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对拖拉机等农机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及协助调查。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及时转运和妥善保存遇难人员遗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视情况救助交通事故当事人。
市交通局负责救援设备、物资、人员运输,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运营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对事发路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提供恶劣天气预警信息。
所辖我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分别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单位人员和设备对辖区高速公路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救援,开辟应急救援通道,保障救援人员车辆顺利通行。
银保监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伤者抢救费用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交警大队及下辖有关科所队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救援、秩序维护、人员管控、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机动增援、通讯物资保障等工作,全面收集、汇总各类信息,及时上报。
2.3 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工作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先期处置。
现场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现场救援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发布权威救援信息和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舆情引导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银保监配合,负责对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有关行业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提供支持。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预警
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开展协同共治,应急管理、气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风险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解决。
3.2 体系建设
各成员单位须制定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
4 事故等级
为有效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并依次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Ⅰ级是指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情形。
(2)Ⅱ级是指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情形。
(3)Ⅲ级是指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情形。
(4)Ⅳ级是指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的情形。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层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5.2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涉及营运车辆的司、乘等人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有人员伤亡的要立即呼叫120请求救援,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同时应立即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自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逐级上报、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每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3 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III级、IV级,共四级,I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省政府。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III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市政府。IV级响应启动条件为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响应主体为县(市)级政府。
县(市)发生I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先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配合省政府和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开展各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4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核实现场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当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开展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等工作。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经有关领导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5.5 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积极协助医疗急救单位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参与救援。
(2)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采取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有关证据。
(3)应急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现场事故车辆破拆,解救因事故车辆撞击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扑灭因事故引发的火灾。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对事故中伤员的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医疗专家制定治疗方案,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转运和妥善保存遇难人员遗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6 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和勘验调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尽快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交通。
5.7 应急处置结束
当各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事故造成的影响消除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有关成员单位配合,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6.2 事故处理
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3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先行垫付。
6.4 保险理赔
由市银保监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组织协调各家保险机构,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6.5 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配合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事发地政府全力配合。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事发地政府全力配合。
(3)调查组负责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开展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依法依规提出各项处理意见。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通信部门,建立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确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
7.2 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为有关单位装备交通事故现场照明车、勘查车、抢险工程车、清障车、指挥车及破解工具、现场防护、救护等必需器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随时开展,为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救援队伍应急准备,指定救治医院,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做好伤员急救和转运工作,确保伤员得到有效救治。
对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总体预案要求,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并对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
8.2 宣传与培训
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宣讲和警示教育,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方法和流程,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3 预案更新
原则上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预案中发生变化的;
(2)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