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5-17 15:28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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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资格管理,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进行时不少于两人,并表明身份 。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四、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活动。
五、执法证件的管理:
1、行政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局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2、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3、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工作岗位变动或离退休之日起30日内做变更或者注销。
4、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
②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③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⑤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⑥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取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⑧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⑨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