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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1-15126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6-10 14:37: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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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10 14:37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助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20年9月,我局在《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指导下,参考永康市、浦江县等县市形成了《东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发函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采纳修改意见后,2021年2月25日,又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再次对《东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完善修改,经修改后形成了《东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同时于2021年3月1—3月9日在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修改后形成了《东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4.《金华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 意见(试行)》(金政办发〔2019〕84号)

二、主要内容

第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第二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第三申请条件。(一)东阳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未设置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具有合法产权,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城市有机更新计划。(二)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同时,务必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四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本人及配偶在金华市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以电梯加装费用(含管线迁移)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15万元/台。

第五组织实施。(一)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委托具有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需加装电梯的房屋结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并将方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召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情况进行查勘。(二)协议签订:具备电梯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含管线迁改、电力增容等费用)、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三)方案、协议备案: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乡镇(街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乡镇(街道)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乡镇(街道)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乡镇(街道)不予盖章备案。(四)专项设计:经加装电梯房屋所在镇乡(街道)备案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请人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申报图审,并取得审查合格书。(五)联合审查: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组织市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镇乡(街道)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施工安装:申请人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安装,并签订书面协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开工前,申请人应持经图审合格的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等到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安装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施工过程中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七)组织验收: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等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市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单项验收。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前期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上报市住建局,移交市住建局档案室。(八)使用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和权利和义务。

第六相关要求。(一)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二)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电梯井占地尺寸不宜超过2.5米*2.5米。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七部门职责。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镇乡(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镇乡(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第八保障措施。(一)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给排水、燃气、数字电视、通讯等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二)加装电梯应加强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在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过程中,根据加装电梯的安装要求,在供配电改造、改善加装电梯外围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以支持。(三)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第九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日期。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许正明

联系电话:86655685

(注:议题上会后内容如有变动,政策解读中主要内容部分也需随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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