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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1-06-04 15:27:21 | 公开方式: |
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促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东阳市人民法院、东阳市司法局共同协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检察院负责支持起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线索移送。市法院负责协调配合、依法审理。三方应当立足法律职业共同体原则,相互配合,妥善处理支持起诉案件。
第二条 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1、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2、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3、因伪劣生产资料致农业生产遭受损失请求赔偿的;
4、因环境污染致种植业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6、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7、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
第三条 市司法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系城乡困难对象、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群体,认为案件符合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条件,经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更好,可以向当事人说明,并将线索移送市检察院。
市法院已受理上述特殊群体的起诉,经评估认为,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更好,也可向当事人说明,并将线索移送市检察院。
第四条 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应指定专人优先办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与当事人。
第五条 市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书》,向市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市法院对于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审理,尽早结案。
第六条 市检察院认为支持起诉的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市司法局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办案中,市检察院、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应当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前、诉中调处,全流程主动引导调解、化解矛盾。发现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依规开展司法救助。
第八条 加强市检察院、市法院和市司法局交流协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专人专职负责日常联络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检察院、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会商研讨,共同协商解决支持起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进完善各项工作举措。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司法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