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 2021-07-28 10:45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东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东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东阳市吴宁街道中山路甲6号。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14万元,由东阳市财政局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提高退役军人社会化服务水平,维护和保障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东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相关资源,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服务中心不单设党支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支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东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