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8-01 20:18
信息来源: 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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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东阳市烟草专卖局
(二)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负责本辖区内的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后续监管;负责本单位执法人员的监督;负责本辖区内涉烟违法行为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答复。
(三)权限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四)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专卖监督管理科的主要职责:在本辖区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作联动机制;负责专卖综合事务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审理本辖区涉烟违法案件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负责罚没物品的处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负责对专卖人员实施工作绩效考核。负责辖区内烟草市场监管和涉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零售市场实施日常监管;负责了解零售业态变化及其对专卖管理工作的影响等基础情况;排查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线索,及时向地市级局上报,按照上级局统一指挥开展打击制假、贩假、售假网络行动。
(五)执法程序
1、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力,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5)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6)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工作程序
(1)对卷烟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①进行现场检查的,需要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③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登记保存的,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④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⑤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2)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
①零售户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应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零售户遗失或损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后,需要补办许可证,应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③零售户的许可证即将到期而需要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④零售户的店铺名称或字号、负责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⑤零售户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表》。
⑥零售户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
⑦零售户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终止经营的,应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
(3)执法结果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2、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况;
3、行政许可决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