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杜某在2017年7月进入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起为某房开某项目部经理,负责某项目部的经营,在任期间,杜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及索取的方式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房产营销有限公司等公司收受15万余元的好处费。犯罪嫌疑人杜某于2021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该案件已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他人以关照,收受或向他人索要好处费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得公司、企业蒙受损失,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法律法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设定,为打击公司、企业的违法受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述案例,为我们企业管理人员敲响警钟,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在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应将公司利益始终置于最高地位,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最大限度地为公司节省费用提高效率,面对利益诱惑时要守得住初心,绝不能运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私利,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