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8-19 14:38
信息来源: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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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东 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 , 女 ,1983 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住 贵州省贞丰县** 镇** 村** 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 年 11 月 18 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 月 1 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0 月 11 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至本市江北街道 西范小区** 幢** 号服装加工厂找郭某某讨要工资时发生争吵,后廖某某又与上前劝架的郭某某的房东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发生 争吵,随后廖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打架,互相抓扯头发,造成二人受伤,期间廖某某用脚踢陈某某,致其右第2、3前肋骨折。经 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 级 。
2020 年 10 月 11 日 , 被 不 起 诉 人 廖 某 某 被 公 安 机 关 传唤到案。2020 年 11 月 30 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履行民 事赔偿责任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廖某某不起诉。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 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释法说理】本案中,廖某某因索要工资与郭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造成被害人郭某某轻伤二级,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履行民 事赔偿责任取得谅解的从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