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8-20 15:22

信息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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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客观公正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确保审判执行案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我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的检查和评定,包括审判执行程序、实体裁判、庭审活动、裁判文书等方面的质量以及审判执行效率、审判执行效果。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客观公正公信、强化结果运用的原则,对案件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下列事项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1. 决定案件评定等次和评查结果;

2. 决定对不合格案件启动再审纠错程序;

3. 决定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 决定其他案件质量评查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查人员由本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深员额法官、廉政监察员等担任,可以邀请上级法院参加。

专项评查、重点评查可视情邀请党委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检察官、专家学者或者律师等参加。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选任部分评查人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常规评查。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七条  审管办根据评查工作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1. 拟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

2. 组织、协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施;

3. 组织、实施本院法官绩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及因法官入额、等级晋升等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4. 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5. 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八条  评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进行评查;

2. 提出案件评定等次、评查结果等意见;

3. 提出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的解决方案;

4. 案件质量评查中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九条  承担评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的主要人员可以给予一定办案权重系数的折扣。

常规评查人员的工作量可以根据实际折算一定的办案任务。

第十条  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评查职责,严守评查工作纪律,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评查工作要求,独立提出评查意见,确保评查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公信。

第十一条  评查人员参与过被评查案件审理执行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评查方式和范围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

员额法官之间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互评。

第十三条  常规评查是指对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定期评查。按本院结案总数、法官个人结案情况和评查目的确定评查案件数量。

第十四条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以及对特定类型案件、特定办案环节、案件特定内容等进行的专项评查。

第十五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的评查。主要包括:

1. 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2. 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3. 非因委托评估、鉴定、诉讼中止等原因超过12个月以上办结的案件;

4. 当事人来信来访、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

5. 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转办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 院庭长重点监督管理的案件;

7. 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上述案件清单,1-3类由审管办提供,4类由申诉信访部提供,5-6类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办公办案平台线上进行。 审管办根据评查计划在线生成评查任务,分派给评查员。

常规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优先评查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七条  除常规评查外,案件质量一般由两名以上评查人员独立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 “一人一案一表

第十八条  评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卷宗、观看庭审录像、听取有关人员情况介绍、查阅廉政监督卡、回访当事人、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第四章  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审判程序质量方面重点评查下列事项:

1. 有无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立案并依法送达;

2. 适用审理程序是否适当,有无依法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通知当事人;

3. 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正当理由变更庭审时间、地址,有无未经依法传唤即缺席审判;

4. 庭前或者庭审中是否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5. 是否有应当采取而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导致重要证据灭失的情形;

6. 是否有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者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的情形;

7. 是否依法执行回避、辩护、辩论、质证、提审、讯问、复核等诉讼原则和制度;

8. 诉讼调解是否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9.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0. 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1. 合议庭是否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意见、诉讼程序以及裁判结果等问题,按规定顺序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12. 是否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有无遗漏送达诉讼文书或者送达方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3. 案卷归档是否及时、全面、规范;

14. 审判程序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实体裁判质量方面重点评查下列事项:

1. 实体裁判是否存在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而未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

2. 实体裁判是否存在认定罪名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形;

3. 实体裁判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4. 实体裁判是否存在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5. 实体裁判是否存在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收集主要证据而未尽调查核实、收集责任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

6. 实体裁判是否存在对受理条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的确定错误的情形;

7. 实体裁判是否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8. 实体裁判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庭审活动质量方面重点评查下列事项:

1. 庭审过程中是否有合议庭组成人员无故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情形;

2. 核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全面、准确;

3.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完整、准确;

4. 是否依法处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调查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事项;

5. 是否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适时引导诉辩双方、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6. 庭审是否中立平等,有无因言行不规范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或者产生对立情绪的情形;

7. 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工配合是否密切,庭审指挥驾驭是否得当,庭审是否流畅,对庭审突发事件的处理是否妥善有效;

8. 庭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质量方面重点评查下列事项:

1. 裁判文书是否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格式规范;

2.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准确反映主要诉讼过程;

3.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4. 是否准确归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诉人、代理人等的主要意见并予以针对性分析;

5. 是否阐明裁判依据及裁判意见,论证说理是否充分;

6. 引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条文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完整;

7. 是否有裁判主文与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相矛盾,处理结论不明确易产生异议或者无法执行的情形;

8. 是否按规定签发法律文书;

9. 是否有语法、逻辑错误或者文字、标点符号错误;

10. 裁判文书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判执行效率方面重点评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执结案件;

2. 有无按规定办理审限延长手续、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案件中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止事由消除后有无及时恢复案件审理执行;

4. 审判执行效率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判执行效果方面重点评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因违反法官行为规范导致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

2. 是否因违反法官行为规范导致当事人长期信访、反映强烈以及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3. 有无对重大敏感案件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4. 有无未按照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5. 审判执行效果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根据各自专业审判和执行工作特点,分别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五章 评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法官审判业绩档案,作为法官入额和退额、考核和遴选、晋升奖励和问责惩戒以及评选审判业务专家、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查中发现案件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纠正;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复查。

第二十八条  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管办应当根据评查情况制作案件质量评查通报。评查通报可以针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也可以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采用个案点评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200711日施行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