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法采矿案

发布时间: 2021-08-27 10:14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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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1)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陈某

执法部门: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1月20日

2017年7月,东阳市佐村镇上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为佐村镇上村村后山西坞道路工程。陈某于2017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东阳市佐村镇上村村土名为“后山”地段采矿,开采的石料用于铺路,石渣运至砂场换取黄砂。开采点四至范围:东至路,南至路,西至山,北至山。2020年5月16日,我局监察大队委托宁波宁大地基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测量,经实地勘查:陈某非法开采区开采体积方量为4111.9立方米,土层厚度约为0.5米,土方为397.75立方米,石方为3714.15立方米。2020年6月10日,我局佐村国土资源所委托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陈某开采的原石价格予以认定。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陈某开采的是原石,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期每立方米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壹元肆角(¥11.4元/立方米)。

陈某未经依法批准开采原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款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无证开采矿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肆拾壹元整(42341元);

3、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零贰元整(12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