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8-27 10:52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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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1)3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应某某、单某某
执法部门: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5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6年11月11日,应某某户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建设用地85.5平方米建房。2016年11月11日,单某某户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建设用地85.5平方米建房。2016年11月,应某某、单某某二人在白云街道神山小区神道门动工建造房屋,至调查时已建三层半,超批准范围用地面积为242.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1.06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空基,南至路,西至空基,北至房屋。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242.6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存量建设用地242.6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1年4月29日,本局依法向应某某、单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年4月30日,应某某、单某某提出申辩。
经复核,我局对应某某、单某某提出的申辩内容不予采纳,应某某、单某某二人超批准面积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2.6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2.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242.6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贰仟肆佰贰拾柒元整(2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