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金巷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 2021-08-27 10:58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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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1)4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金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某某

执法部门: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东阳市金巷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8月在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小区动工建造公园,至调查时止工程基本完成,已建成方形池塘、广场、篮球场及公园道路,用地面积8786.39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所占地类为农村道路169.10平方米,建设用地8617.29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2564.24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5625.95平方米,未利用地586.20平方米。2564.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22.1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东阳市金巷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建造中心公园绿化工程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786.39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64.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2564.24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222.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169.10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382元;对非法占用8617.2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6173元;共计捌万玖仟伍佰伍拾伍元整(89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