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8-06 15:53
信息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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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规范立案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登记及诉源治理工作的规范性,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普通民(商)事一审诉讼案件、行政一审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上级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
第二条 立案庭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立案工作人员记入笔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第三条 为了实现立审执兼顾,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前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及领、退款银行账户确认书。当事人起诉时确无法提供的,可在审理阶段向承办人提供。
第四条 立案工作人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对主管和管辖、主体资格、证据材料等相关起诉条件未发现存在明显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则应认为本次起诉已符合受理条件。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立案,立案工作人员应询问起诉人的诉前调解意见并指导其填写诉前调解确认书。对于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将起诉材料收齐登记后于当日下班前统一移送至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个月内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予以登记立案;对于不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予以登记立案。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立案工作人员应接收诉状,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及期限等。
第七条 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立案工作人员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虽逾期补正材料,但符合起诉和自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起的起诉、自诉,立案工作人员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 当事人起诉、自诉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立案工作人员对是否立案把握不准且在法定登记期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当先行立案。
相关审判业务庭经审理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申请,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释明指导工作,释明工作可以通过口头谈话、书面通知、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
经过释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以退回诉状并登记在册;当事人不同意退回诉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第十一条 上级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如裁判文书系交由承办人的,承办人收到后应在三天内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在收到后三天内予以登记立案;如裁判文书系交由立案庭的,立案庭收到后应在三天内告知承办人并予以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