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8-06 11:10

信息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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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件

 

东法〔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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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落实院庭长审判职责,加强对“四类案件”的识别和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大家,望大家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118

 “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院庭长审判职责,加强对“四类案件”的识别和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四类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第二条 下列案件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并在立案时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案件进行标识:

(一)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网络诈骗、组织传销等涉众型犯罪及其他被害人众多、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

(二)原任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指令重新审理的案件,本院决定再审、决定重新审理的案件;

(四)涉案人数众多、党政关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

(五)诉前发生集体访或有集体访倾向的案件;

(六)以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案件;

(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定主体案件,或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单位、军人军属的涉军案件;

(八)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下列案件由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案件进行标识,二日内发起监管申请,勾选案件具体类型,填写申请理由,并发送至庭长。

(一)拟判处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二)定罪量刑可能违背人民群众正义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案件;

(三)政法各单位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四)超审限案件,一年以上未结的审判、执行案件,被告人被羁押二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延长或三次以上扣除审限的案件;

(五)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或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案件;

(六)新类型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七)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多次到省、进京上访或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

(八)引发舆情或有重大舆情隐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同步”原则规定的案件;

(九)可能与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

(十)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十一)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需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十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未规定,规定不明或存在冲突,或处于新旧法衔接阶段,裁判结果对类案处理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十三)其他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十四)其他疑难、复杂、敏感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由院庭长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案件进行标识,直接进入监管程序:

(一)举报人实名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有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及渎职嫌疑;

(二)当事人实名反映案件长期未结、久拖不执、久调不判;

(三)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发现法官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四)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四类案件”识别采用平台自动识别与相关责任主体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并贯穿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

第六条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三日内向庭长申报。庭长经审查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由承办法官将案件标识为“四类案件”;

第七条 对办案办公平台自动识别的“四类案件”,庭长收到监管申请后,在七日内提出监管意见;认为需要变更监管层级的,在七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并填写理由。认为不需要监管的,七日内在办案办公平台上标记“取消监管”,并填写理由。

第八条 分管院领导收到“四类案件”监管申请后,认为需要监管的,十日内提出监管意见;认为不需要监管的,十日内在办案办公平台上标记“取消监管”,并填写理由;认为需要变更监管层级的,十日内报院长审查决定或者退回由庭长监管,并填写理由。

第九条 院长收到“四类案件”监管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监管的,直接决定进入监管程序;认为不需要进行监管的,决定不进入监管程序,并填写理由;认为需要变更监管层级的,退回由分管院领导监管,并填写理由。

第十条 分管院领导发现庭长监管的案件应当由其进行监管的,可直接进入监管程序,庭长辅助监督;院长发现分管院领导、庭长监管的案件应当由其进行监管的,可直接进入监管程序,分管院领导、庭长辅助监督。

第十一条 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后,院庭长可以通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案件流程进行查看、操作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后,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主动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也可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 院庭长对独任法官、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可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根据需要,可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

第十四条 院庭长可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四类案件”审理。对“四类案件”在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庭长应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四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原则上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署,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文书可由分管院领导签发或授权庭长签发。

第十六条 院庭长监管“四类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监管;

(二)以个人名义对案件进行干预;

(三)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或其他处理意见,或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四)签发未参加合议庭审理且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五)其他违反规定、超越职责,干扰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办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启动“四类案件”监管后,院庭长未提出监管意见或独任法官、合议庭未报告案件进展的,办案办公平台自案件审限不足三分之一时,自动冻结办案权限,并提醒院庭长监督。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应提交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而未提交的,院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办案办公平台自动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权限,并提醒院庭长监督。

第十八条 监管“四类案件”应在案卷和办案办公平台全程留痕,载明履行监管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并长期保存。

承办法官等责任主体识别“四类案件”、接受监管的过程应在办案办公平台全程留痕,并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其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承办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识别“四类案件”,导致院庭长不能履行相应监管职责,且案件出现一般瑕疵或重大瑕疵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从重处理;被认定为违法审判的,按照《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从重处理。承办法官已按要求向审判团队负责人申报,因该负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向院庭长提请监管,案件出现瑕疵或被认定为违法审判的,由该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类案件”监管中,存在应当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未报告,应提交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未提交,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而未提交等情形的,应予以通报。导致案件出现瑕疵或被认定为违法审判的,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四类案件”监管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