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及其他重要电子资料保存等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10 09:49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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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日常工作视频及其他重要电子材料的保存等工作,有效减少执法及日常监管风险,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记录信息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及执法过程中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其他重要电子材料是指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涉及本单位相关工作,认为应严格保密、集中管理的重要电子资料。(以下简称资料)

上述资料统一保存在局存储器。

第三条 局存储器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重大执法活动及局其他相关工作专用,严禁存储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各所(分局)、稽查大队及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统一负责资料的保存和归档。专门人员要及时、妥善地分类存储资料,按规定保管。

第五条 资料储存在存储器内应标明名称、类别、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条 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归入书式案卷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应长期保存相关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局存储器按照一所(分局)一盘设置。各单位只有存储查询本单位内容权限,不得无故浏览、查询其他单位存储内容。

第九条 对案卷材料、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及其他重要资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查阅的,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网监办负责建立查阅台账,如实登记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存储器内资料的,由法制机构统一提供。

第十一条 市局执纪机构定期对存储器内各单位存储内容执法记录进行抽查,重点对记录的音像资料,包括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二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存储的原始音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日常监管的音像资料及其他重要资料;

(三)故意毁坏存储的资料;

(四)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工作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