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盐业监管执法合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21-09-10 09:33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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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为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保障履职到位,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本着资源共享、职责互补的原则,经三方研究共同决定建立合作机制,并签署如下合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将商务、盐业执法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浙江实践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和数字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构建统一、权威、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力手段。 

二、明确部门职责边界

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商务、盐业执法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其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统一明确为: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建立业务协作机制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在监管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的,一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另一方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职责做好相应协助工作;涉及需要另一方出具专业性或技术性认定意见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违法行为多发领域、环节的,应及时互相通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涉及需要向上一级部门请示的事项,由对应部门负责请示。

四、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商议涉及划转事项的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重要监管制度,研究解决监管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加强对所属下级单位的业务指导。

五、建立规范执法机制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建立规范执法机制,加强涉及执法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建立执法监督机制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所属基层站所履行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职责情况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依法履职。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业管理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移交的案件线索,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的,另一方应当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和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部门间监管执法相关工作的信息共享、数据共通、结果共用。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将有关行业监管规范、标准、上级主管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信息和材料及时提供给东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开放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基础性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在线校验、信息共享等功能,通过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向东阳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立案查处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结果类数据信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共享至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涉及许可证件吊销的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吊销决定后应及时抄送东阳市商务局、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合作机制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确定。

本合作机制由三方代表签署,一式叁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商务盐业监管执法合作机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