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16 15:58
信息来源: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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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研读,遵照执行。
附件:1、东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东阳市生态环境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020年8月17日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2020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1
东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记录。
文字和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明确有关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第五条 执法队进行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命令;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许可;
(六)行政检查;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法队应当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设备,并加强执法功能区(询问室)建设,在受理接待、调查询问等场所设置、完善视频监控、电话录音等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执法队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受理地点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执法队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 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行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执法队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制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在相关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等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执法队在调查、取证中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当进行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察的,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
(四)采样取证的,制作采样记录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组织听证的,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记录文书;
(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记录文书;
(九)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检定、评审)的,制作鉴定(检验、检测、检定、评审)委托书;
(十)依法制作其他记录文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受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当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 应当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存。
第十三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记录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记录具体情况,并使用视频、音频记录设施、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对下列生态环境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检查、勘察、采样取证、听证等调查的;
(二)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设施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决定的;
(四)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启动证据保全的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物;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记录、鉴定、勘察。
第十六条 对询问室等可能涉及人身权益、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可覆盖执法办案场所的音像监控系统, 并保持音像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 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企事业单位的显著标志(若无显著标志则应当记录周边标志物);
(二) 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时间、地点和主要执法内容的说明情况;
(三)执法人员的表明身份和告知情况;
(四)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五)执法现场环境、涉案设施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六)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采样取证、送达执法文书和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措施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八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草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法律依据、证据等材料;
(二)应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四)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除履行相关送达程序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送达过程: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可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二)留置送达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也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 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使用带有联网功能的执法记录仪进行视频记录的,应当及时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和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按照“谁使用、谁保管、 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设备,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丢失、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因设备老化、质量问题等非人为原因出现损坏的,可以“以旧换新”申请更换。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设备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期限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对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进行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执法机构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伪造、删改、毁损执法全过程中文或音像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东阳市生态环境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所 | 记录设备 | 记录内容 |
1 | 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调查过程、文书审核确认等信息 |
2 | 抽样取证 | 取证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抽样取证过程、被抽样物品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
3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取证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取证过程、相关物品和场所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
4 | 实施查封(扣押) | 执法现场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
5 | 举行听证 | 听证场所 | 音视频监控 | 记录身份核对、听证过程、笔录审核签名等信息 |
6 |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 送达场所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 留置送达的,对邀请第三人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公告送达的,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粘贴公告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