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16 16:08
信息来源: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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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请认真研读,遵照执行。
附件:东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0年8月17日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2020年8月17日印发
东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发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主动、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与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互联互通。执法信息一般应当在政务网站公示,鼓励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职责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十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示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示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是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不能确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按照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进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事前公示、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