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8 16:50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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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729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保障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医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适用原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适当,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四条 (属地管理)强化行政处罚属地管理,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加强市县两级行政处罚管理职能。省级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核。委员会审定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核有关的人员。

第六条 (内部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依法实行回避、保密、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第七条 (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八条 (委托实施处罚)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层级指导和监督)县级、设区的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

上级对下级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上级可以对下级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行政处罚决定仍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十条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报请上级指定管辖的,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单位,并书面通知下级单位。

第十一条 (行刑衔接/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移送管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期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后需要立案查处的,报请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

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定、检验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四条 (立案)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对象;

(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上级对下级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的,不受本条第(三)项限制。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立案前调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执法人员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首次向违法嫌疑对象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回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执法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执法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证据种类)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检验)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盖章。

可以利用医保及相关信息系统、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 (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不到场、未及时到场或者无法找到的,不影响检查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

第十九条 (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抽样取证程序)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检验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包括: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送交鉴定、检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程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程序)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验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鉴定、检验的期间。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财物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查封、扣押、封存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封存。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调查终结报告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拟处理意见、裁量基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拟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适用依据、处罚建议及裁量理由。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办案机构对送审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对法制机构提出的补正意见,办案机构应当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审核。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核审)案件核审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政策法规职能的内设机构(统称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核审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清楚、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按规定移送。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提出核审意见交还办案机构。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意见负责,发挥法律顾问在案件审查中的作用。

办案机构接到核审意见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核审意见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后送达并执行。

当事人提出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办案机构应当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和理由,交法制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复核)经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后送达并执行。

经复核改变原处理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权益)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案审)办案机构接到核审意见后,报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报请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审理,按照案件审核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组织整理审理记录,由法制机构负责。

经案件审核委员会审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因陈述、申辩、听证等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的,办案机构应当报请案件审核委员会重新审理。

第三十四条 (案审会议)报请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审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办案机构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法制机构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参加会议委员应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并明确表态。不发表意见或不表态的,视为同意办案机构处理意见。

经过讨论能够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照讨论结果形成处理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案审处理意见)案件审核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五)对超出管辖权、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交、移送;

(六)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案件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委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三十六条 (纠正、补充调查)案件审核委员会提出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意见的,由办案机构纠正、补充调查后,重新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本规定再次履行审核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决定)办案机构将案件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案审处理意见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超出管辖权、涉嫌犯罪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交、移送。

第三十八条 (报请审核)上级对下级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法制机构组织审核,并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职权公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将本部门行政处罚主体、依据、程序、人员、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当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条 (办案公示)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处罚决定公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处罚机关、处罚对象、执法类别、处罚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相关信息如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脱敏处理后公开。信息公开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应当在确定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更新。

第四十二条 (统计年报)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年报制度。原则上,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章 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三条 (记录范围、主体)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涉及移交的案件,由移交前的办案机构负责将过程记录在案并按规定移交。

第四十四条 (记录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选择本级适用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听证、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规范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记录、存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记录归档)依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案件处理期限)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鉴定、检验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移交的案件,案件办理期限自接收部门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送达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出现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时,办案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四十九条 (归档)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五十条 (期限)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发文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医保行政执法参考文书样式

   

立案阶段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阶段

3.询问通知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现场勘验图

6.现场照片及说明

7.调查(询问)笔录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9.授权委托书

10.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11.抽样取证通知书

12.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3.鉴定(检验)委托书

14.鉴定(检验)期限告知书

15.鉴定(检验)意见告知书

1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

17.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8.查封(扣押)决定书

19.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2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1.案件审核记录

22.责令改正通知书

23.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24.案件移送函

25.案件移交函

2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处罚告知(听证)阶段

28.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29.行政处罚告知书

30.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31.陈述申辩笔录

32.听证通知书

33.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34.听证笔录

35.听证报告

3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处罚决定阶段

3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8.行政处罚决定书

3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结案阶段

40案件结案报告

41卷内文件目录及卷宗封面

其他类

42.送达回证

43.呈请审批表

44.回避决定书

45.指定管辖决定书

46.物品处理记录

参考文书样式1

****医疗保障局案件来源登记表

医保执案源字〔〕第号

登记时间

年月日时分

来源分类

□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

□上级机关交办□其他.

案源提供人

执法

检查人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投诉

举报人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移送

交办

单位

名称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源

登记

内容

登记人:

年月日

案源

交办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2

****医疗保障局立案审批表

医保执立字〔〕第号

案件来源


案由


案发地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职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住所


案件简要

情况


执法人员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办案机构

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3

****医疗保障局询问通知书

医保执询字〔〕第号

(被询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事由),为查明案情,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到(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受询问,来时请携带以下资料(见打处):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其他需要当事人携带的证件或者材料)

特此通知。

签收人:                     与当事人关系:

              联系电话:                                                                           

 注: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4

****医疗保障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勘验(检查)地点:

勘验(检查)人: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执法证号:

被勘验(检查)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或住所:联系电话:

在场人:职务:

联系电话: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我们是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过目确认。答:

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记录:我们今天依法进行勘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同时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请问是否需要执法人员回避?答: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笔录尾页应注明上述笔录内容,记录属实

被勘验(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勘验(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第页共页

参考文书样式5

****医疗保障局

现场勘验图

绘制内容:

绘制日期:     制作人:

当事人: 日期:

拒签理由:

见证人:      日期:

勘验人:日期:

参考文书样式6

****医疗保障局

现场照片及说明


反映内容:

拍摄地点:

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分拍摄人:

当事人:

见证人: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7

****医疗保障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调查(询问)人: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执法证号:

被调查(询问)人姓名:性别:民族:

国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电话: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工作单位或住址:

告知:我们是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在接受调查(询问)之前,您有申请我们回避的权利;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您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调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参考文书样式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在我单位任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全称: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9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住所地: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前来贵局处理

行为的法律事务。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到本案终结为止。同时,受委托人在委托前就上述事项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10

****医疗保障局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医保执调证字〔〕第号

(证据材料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因调查(违法嫌疑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介绍等2名同志前来你(单位)处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

2

3

4

5

请你(单位)依法予以协助,并于年月日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11

****医疗保障局

抽样取证通知书

医保执抽证通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你(单位)因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位于(地点或者场所)的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备注































当事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医疗保障局(印章)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12

****医疗保障局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医保执抽证通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制发医保执抽证通字〔〕第号《抽样取证通知书》,对等物品进行了抽样取证。现根据(结果),依照的规定,对被抽样取证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具体处理意见)

附: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备注































当事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13

****医疗保障局

鉴定(检验)委托书

医保执鉴(检)委字〔   〕第  

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事项:

因调查处理有关涉嫌违法案件的需要,根据的规定,委托人现委托受委托人对下列物品进行鉴定(检验):

编号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型号

备  注































1.委托人应当提供鉴定(检验)所需样品;

2.委托人应当按时收取鉴定(检验)报告,并按双方约定交纳费用;

3.受委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鉴定(检验),并于年月日前提交鉴定(检验)报告一式份;

4.受委托人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鉴定(检验)工作,或者提供不真实的鉴定(检验)报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或因此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受委托人应在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中载明鉴定的内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及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

(委托人印章)            (受委托人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文书样式14

****医疗保障局

鉴定(检验)期限告知书

医保执鉴(检)告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     (委托鉴定、检验的具体物品情况)          ,现本机关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的规定,鉴定(检验)的期间不计入。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局(印章)

                                  

参考文书样式15

****医疗保障局

鉴定(检验)意见告知书

医保执鉴(检)告字〔   〕第  

   (被告知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委托       (机构名称)        对下列物品进行了鉴定(检验):

编号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型号

备  注































鉴定(检验)意见如下:。

如你(单位)对上述鉴定(检验)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日内提出补充鉴定(检验)或重新鉴定(检验)的申请。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鉴定(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医疗保障局(印章)

                                                 

参考文书样式16

****医疗保障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

医保执登存决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因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当事人、第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保管方式,存放于(具体地点)。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备注































当事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医疗保障局(印章)

                            

参考文书样式17

****医疗保障局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医保执登存通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制发医保执登存字〔〕第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等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当事人、第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方式,存放于。

现因,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全部或部分)于年月日起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解除登记保存物品作如下处理:  (具体处理意见)

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备注































当事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18

****医疗保障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医保执查(扣)决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经查,你(单位)涉嫌实施了的违法行为,依据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日,自日起至

日止。如因检验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于(联系电话:),由(保管人姓名或名称)保管。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备注































当事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19

****医疗保障局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医保执查(扣)延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因你(单位)涉嫌(案由)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制发医保执查(扣)决字〔〕第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实施了查封(扣押)。

现因(具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0

****医疗保障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医保执查(扣)解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制发医保执查(扣)字〔〕第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实施了查封(扣押)。

现因(解除理由),根据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予以全部(部分)解除(详见《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物品,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具体地点)取回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解除查封(扣押)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规格

型号

备注































当事人:年月日

执法人员:、年月日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1

****医疗保障局

案件审核记录

案由:

审理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审理地点:

主持人:记录人:

审理人员:

案情介绍:

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讨论记录:

审理意见:

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审理人员签名:

第页共页

参考文书样式22

****医疗保障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医保执责改通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经查,你(单位)(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写明改正的具体内容、要求,注明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3

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

案由


立案号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法律文书,保证执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行政执法阶段,包括调查、处理、执行;

3.处理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己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1.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址:邮编:

收件人:电话:

2.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代收人:与本人关系:

地址:邮编:

3.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1)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2)传真,接收号码:

3)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4)其他方式及码址:4.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24

****医疗保障局

案件移送函

医保执移送字〔〕第号

(受移送机关的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故此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特此移送。案件查处结果请及时函告本机关。

附有关材料:

1

2

3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5

****医疗保障局

案件移交函

医保执移交字〔〕第号

(受移交的下级医疗保障局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交你单位处理。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你局应当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移交。案件查处结果请及时函告本机关。

附有关材料:

1

2

3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6

****医疗保障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医保执罪移字〔〕第号

     (受移送公安机关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填写案件名称,规范表述为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以及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罪名和触犯的刑法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局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你局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本机关,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附有关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涉案物品清单;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7

****医疗保障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调查时间:自日至

调查人:

案发经过:

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当事人意见:

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

调查人签名: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28

****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立案案号


案由


案发地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职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住所


具体违法

事实


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法制机构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案件审核

委员会

意见


行政机关

负责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29

****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医保执罚告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简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具体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鉴于(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和改正措施等,说明裁量理由),现根据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30

****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医保执罚听告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简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具体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鉴于(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和改正措施等,说明裁量理由),现根据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31

****医疗保障局

陈述申辩笔录

案由:

当事人:

陈述申辩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与当事人的关系

陈述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执法证号:

陈述申辩内容:(笔录尾页应注明笔录上述内容已阅,记录与我说的相符。

陈述申辩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参考文书样式32

****医疗保障局

听证通知书

医保执听通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你(单位)年月日就(案由)一案提出的听证要求,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听证地点)举行(公开或者不公开)听证。请你(单位)持本通知准时出席。

本次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为、。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或听证员为参与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回避,应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终止听证。

参加听证,请你(单位)注意下列事项:

1.你(单位)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提交由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2.你(单位)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有关证据材料。有证人出席作证的,应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33

****医疗保障局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医保执听不受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因(案由)一案,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34

****医疗保障局

听证笔录

案由:

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听证方式:

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性别: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所):电话:

委托代理人:性别: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其他参加人: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听证笔录(正文):

听证申请人: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其他参加人:年月日

案件调查人:年月日

听证主持人:年月日

听证员:年月日

记录人:年月日

第页共页

参考文书样式35

****医疗保障局

听证报告

案由:

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听证方式: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其他参加人: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案件基本情况:

听证基本情况:

案件调查人主要意见:

当事人理由:

听证意见: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36

****医疗保障局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讨论地点:

案由:

主持人: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汇报人:记录人:

汇报案件情况:

1.案情介绍:

2.证据材料:

3.处罚依据:

4.处罚建议:

集体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37

****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立案案号


立案时间


案由


案发地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职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住所


具体违法

事实


相关证据


履行告知

及当事人

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

简况


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法制机构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案件审核

委员会

意见


行政机关

负责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38

****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保执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年月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发现当事人实施了的行为,其行为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所采取的手段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等作出客观表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逐一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并指出每一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文书的名称及其文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有案件查办所经历的其他执法程序,也应写明)

(写明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进行叙述。)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简要概括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定性)行为。

鉴于当事人(写明自由裁量的情节与理由、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故依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39

****医疗保障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保执不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

现查明,(全面、客观地阐明案件来源以及违法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的叙述)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已构成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参考文书样式40

****医疗保障局

案件结案报告

个人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职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住所


案由


立案时间


案件来源


行政处理文书文号


送达时间


结案日期



执行

方式

□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选择执行方式在□打√,采取其他方式的在下划线处说明)

执行

结果


执法人员

结案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办案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41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编号: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案卷卷宗

案件名称

案发地址

处罚结果

承办人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保管期限

归档号

本案件名称共卷页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参考文书样式42

****医疗保障局

送达回证

送达机关盖章: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文书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年月日时分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43

****医疗保障局

呈请审批表

立案案号


案由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职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住所


简要案情

及提请审理依据和

理由


执法人员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法制机构

意见

签名:年月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备注


参考文书样式44

****医疗保障局

回避决定书

医保执避决字〔〕第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于年月日以        (申请理由)        为由,申请办理一案的被申请人进行回避。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同意或驳回决定的理由)

。根据的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回避申请或驳回回避申请)

                             ****医疗保障局(印章)

                                                 

参考文书样式45

****医疗保障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医保执辖决字〔〕第号

    (指定管辖部门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指定你局办理下列案件:                    (指定办理案件的名称)            

指定管辖案件办理要求:

1.于接到本决定书后日内与   (交接部门名称)   办理案件相关材料交接手续;

2.依法、及时办理此案。如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3. 结案后十五日内向我局报告、备案。

****医疗保障局(印章)

                                                  

参考文书样式46

****医疗保障局

物品处理记录

物品来源:

   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点:

主:

人:

人:

人:

处理情况:                                                笔录尾页应注明以上记录已看过,情况属实

执行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