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9 16:37

信息来源: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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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少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及《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对《东阳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及相关事项清单、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020年3月30日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1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及《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科室和下属单位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除外。

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供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参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二)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10人以上,且所涉事项疑难、复杂的;

(二)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停产整顿等决定的;

(三)责令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止生产的;

(四)实施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涉及公共设施、生产经营业务为基本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影响生产安全的。

(五)其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限于对报送审核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提供的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职责;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第五条  法制审核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伪、全面,行政许可决定适用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实体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行政执法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伪;

(三)其他在法制审核环节难以发现真伪、缺漏的事实和材料。

第六条  需要法制审核的,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应当按序编排材料予以报送,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说明:

(一)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简要事实及证据目录;

(二)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条款;

(三)认为在合法性上存在的问题;

(四)认为在合理性上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填写《金华市生态环境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报送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法制工作机构在3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合法或是否明显不当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建议;

(三)相关科室或下属单位认为意见、建议合法、合理的,修改完善相关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仅限于书面审查,不包括赴现场调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参加行政许可听证会、向相关部门请示汇报等工作。

对难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

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的,由业务科室或部门牵头承办,法制工作机构相关人员参与。

第九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建议等,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本规定由法制科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或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的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4.排污许可(除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外的排污许可)

5.辐射安全许可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7.入河排污口设置

8.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

1、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环保部门的处罚

2.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处罚

3.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处罚

4.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处罚

5.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处罚

6.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8.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9.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10.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处罚

11.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未按规定建设防止渗漏、地下水监测井设施的或未定期实施地下水质监测并提交报告的处罚

12.排污口未按规定设立标志牌的处罚

13.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养殖活动的处罚

14.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的处罚

15.建设单位未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16.建设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及审批决定中环保对策措施的处罚

17.技术机构收取费用的处罚

18.编制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未开展环评后评价的处罚

19.畜禽养殖户未经处理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2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2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22.未依法提交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3.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2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拒绝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5.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对相关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监测或公开信息的处罚

26.无证、超标或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要求工业废水的处罚

2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28.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29.违法向水体排放相关污染物的处罚

30.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处罚

3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处罚

32.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33.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3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35.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的,或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的处罚

36.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37.应申领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38.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39.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40.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41.未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处罚

42.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备案、未保存有关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数据资料;未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43.拒绝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4.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处罚

45.环境噪声治污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要求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处罚

46.未经批准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的处罚

47.噪声污染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处罚

48.拒绝环境噪声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9.违反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50.固废治污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产或使用的处罚

51.拒绝固废污染检查、拒不改正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2.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53.矿业固废贮存设施停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54.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相关处罚

55.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罚

56.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5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58.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未培训人员;未登记或保存登记资料;对运送车辆未消毒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未定期检测评价处置设施或未将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59.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未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未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未安装在线监控或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状态的处罚

60.运送中丢弃,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处置不符合标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61.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62.阻碍执行职务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6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64.无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65.转让、买卖医,邮寄或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或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66.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法运输仍予以运输,或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67.未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68.未重新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换证的处罚

69.终止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妥善处置危废或未在经营设施废弃、改作他用前未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70.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1.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按规定报告记载保存移交的处罚

72.未取得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73.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报送有关情况或报送不实的,或未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74.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75.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7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环评而未进行的处罚

77.未建治污设施或自建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产、使用,或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78.排放不符合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79.外运中丢弃,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8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81.不配合执法,无证或不按规定生产或进口、加工使用无证新化学物质;未按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新化学物质转给无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82.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保存资料、将新化学物质他用或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83.不按照资格证书处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84.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场所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罚

85.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处罚

86.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87.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88.违反尾矿污染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89.违反危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的处罚

90.买卖或转让进口固废;违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未按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不具备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91.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92.不承担应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93.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未建立填埋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备案的处罚

94.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95.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处罚

96.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养殖的处罚

97.未经处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98.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处罚

99.不按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00.未编制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的处罚

101.未建造放射性防治防护设施,或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产或使用的处罚

102.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103.没有或不按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伴生放射性矿尾矿;排放禁排放射性废物;不按规定排放,利用禁排方式排放;不按规定处理或贮存放射性废液;提供或委托无证单位贮存处置的处罚

104.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建立健全安保制度和事故应急计划或应急措施,未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或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105.不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106.无证或未按证生产、销售、使用,改变种类或范围以及新改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未重新申领许可证,未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107.未依法办理辐射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08.单位部分或全部终止后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

109.伪造、变造、转让辐射许可证的处罚

110.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文的处罚

111.转入、转出未备案,转移外省使用未备案,将废旧放射源交回或送交贮存未备案的处罚

112.在室外、野外使用未划出安全防护区和设置明显标志;未经批准在野外示踪试验的处罚

113.未建立台账,未按规则对放射源编码;未将台账和编码清单备案;出厂或销售未列入台账和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114.未处理废旧放射源,未按规定使用放射源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放射性污染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115.未按规定评估安全和防护状况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未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116.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117.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118.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固废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等送交无证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的处罚

119.拒绝、阻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20.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121.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122.托运人、承运人未按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123.拒绝、阻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24.未告知用户设备含有放射源;未将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125.未按规定监测场所、报送年度评估报告、对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结果异常未调查报告的处罚

126.无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未经批准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127.未报告放射源移动作业信息;未按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记录检测结果、报告异常情况的处罚

128.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129.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区域,运行使用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的处罚

130.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投产或使用,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31.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设施的处罚

132.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133.违反洗染业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134.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产生的污泥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135.拒绝大气污染防治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36.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137.违反大气污染监测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38.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139.在禁燃区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停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新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拆除不达标排放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140.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141.违反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1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143.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144.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145.违反大气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146.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147.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148.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按日处罚

149.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150.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处罚

151.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152.阻碍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153.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15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155.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156.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157.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158.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159.违法使用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160.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161.接受委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162.对违法编制环评文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处罚

163.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处罚

16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165.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166.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167.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对单位的处罚

168.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对负责人的处罚

169.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处罚

170.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171.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72.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17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人未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备案的处罚

17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75.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76.污染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

1、查封、扣押(涉及公共设施、生产经营业务为基本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影响生产安全的)

2、强制拆除排污口或暗管

3、代治理(代处置)

4、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措施

5、作出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涉及公共设施、生产经营业务为基本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影响生产安全的)

四、其他类

1、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涉及公共设施、生产经营业务为基本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影响生产安全的)

2、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4、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附件3

金华市生态环境东阳分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表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拟作出行政执

法决定的简要

事实


相关

证据

目录


所涉

法律

法规

规章

相关

条款


认为在合法性上存在的问题


认为在合理性上存在明显不当的问题


法制

审核

意见

建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