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09 16:35
信息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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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序号 | 违法情形 | 处理结果 | 法律依据 |
危险驾驶罪 | 1 |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形:(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 不得适用缓刑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
2 |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 可以适用缓刑 | ||
3 | 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 | 可以不起诉 | ||
4 |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 ||
5 | 醉酒驾驶摩托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 | 可以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