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东阳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12 14:19 来源: 市水务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东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浙建城发〔2019〕96号)等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东阳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二、再生水价格在不高于市区同类用水城市供水基准水价的前提下,按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由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

三、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污水再生利用合同,确保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东阳市水务局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