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收部门 | 收费依据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耕地开垦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4〕25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发〔2000〕2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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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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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证书工本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9〕53号、财税〔2019〕45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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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闲置费 | 税务局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国发〔2008〕3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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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国办发[2020]27号、浙财函[2020]203号 |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6 | 污水处理费 | 水务局 | 详见文件 | 1.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 2.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城建发【2018】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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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资源费 | 水务局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浙价费〔2010〕127号、浙财综字〔2009〕12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 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
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税务局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税发〔2020〕90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 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 |
9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税务局 | 详见文件 | 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9〕53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浙政发〔2019〕28号、浙价费〔2016〕211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发〔2009〕48号、浙政办发〔20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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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诉讼费 | 法院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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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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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价费〔2014〕22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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