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2-18494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及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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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2-12-15 14:09: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阳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实施村级留用地政策以来,对发展被征地村农村集体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长期实施单一留地安置,原政策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期盼。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破解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难题,亟需出台新的村级留用地政策。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留用地的适用范围
东阳市行政区域内。
(二)额度计算
《东阳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经批准征收村、小区(以下简称“村)集体土地的,以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6%计算留用地(本村建设项目除外)。
(三)安置方式
本《办法》施行后产生的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方式予以安置。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自主建设、合作开发方式予以安置。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将应安置的留用地折算成货币,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国资办统筹解决。
补偿金额统一按照1.5容积率和20%商住用地、80%公建用地(参照工业用地)为标准,参照本村征收范围地块市场价进行评估,扣除各项规费后得出。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是将应安置的留用地按照货币补偿计算方法折算成金额,等价置换国资企业商业物业、住宅用房或工业厂房,享受成本指导价。超出置换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可安置商业物业、住宅用房或工业厂房的成本指导价应及时公布。
3.自主建设
自主建设原则上用于村建设综合楼、文化礼堂等公建设施。
自主建设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自土地交付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4.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主要用于建设商业商务综合楼、标准厂房、农贸市场等项目。项目建成后,村持股部分不得对外销售。
合作开发的留用地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历史遗留留用地安置
2011年9月前产生的留用地按已签订征地协议中有关留用地条款执行。2011年9月至本《办法》施行前产生的留用地按原政策规定或已签订征地协议中有关留用地条款执行。
(五)办理流程
1.核准额度。符合留用地申请条件的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初审,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由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2.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后,由镇乡街道和村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留用地安置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局和国资办统筹安排资金,60日内予以拨付。产权置换安置的,市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产权置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产权置换。
(六)资金资产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镇乡街道负责指导村做好资金资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市审计局对留用地涉及的相关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李 东
联系电话:0579-8662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