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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720031606E/2022-185062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22-12-20 15:47
文号: 东科〔2022〕8号 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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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20 15:47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机制,确保(东委发〔2018〕28号)(东委发〔2020〕11号)(东委发〔2022〕18号)等人才科技政策落地见效,现制定《东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阳市科学技术局         东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第3条。

2.《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0〕11号)第8条、第9条、第10条。

3.《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服务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2〕18号)第9条、第11条。

二、政策内容

(一)市外技术研发中心奖励

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到境外、国内重点城市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吸引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市外研发机构奖励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在市外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建成并正常运行,经认定,按实际建设成本和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按实际建设成本和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国家、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对入选国家、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国家、省级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浙江省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国家、省级50万元、25万元奖励。

(四)孵化运营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在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五)外国专家工作站奖励

对新建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站资助;升格为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1.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5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为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按省奖励金额给予最高1:2配套奖励。

3.对新认定为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给予10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为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浙江省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申请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符合相关奖补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单位、运营单位)。

四、申请条件

(一)市外技术研发中心的设立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含)以后

到境外、国内重点城市设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上年度上报市统计局的R&D数据不少于100万元(含),其中企业自建型市外技术研发中心投资主体应占该技术研发中心50%(含)以上股份,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①技术研发中心设立一周年以上;②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医药化工行业的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含),装备制造行业、工业设计行业等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含);③技术研发中心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含);④技术研发中心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含),研发人员要求能有效证明其认定上一年度在研发机构从事研发工作183个工作日(含)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不少于5人(含);⑤技术研发中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为企业切实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引导创新发展方向。

(二)市外研发机构的设立或收购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

1.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在市外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应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上年度上报市统计局的R&D数据不少于100万元(含),同时拥有一定的研发机构建设基础并在前期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已有产学研合作项目。

2.参与共建研发机构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应为拥有相关国内领先学科优势的重点高校或部委所属科研院所及其一级直属单位。

3.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在市外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建成并正常运行,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①研发机构设立应在一周年以上,双方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协议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双方所签订的正式法律文本,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权属;②研发机构双方合作是中长期合作,合作建设期为三年以上,制定有中长期规划与目标,明确项目合作、成果产出与转化目标,能为企业切实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新增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2项(含);③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医药化工行业的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含),装备制造行业、工业设计行业等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含);④研发机构应有明确的合作团队和团队负责人,团队研究方向、研究成果与企业发展方向一致,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含),常驻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不少于5人(含),研发人员要求能有效证明其认定上一年度在研发机构从事研发工作183个工作日(含)以上。

4.我市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按照《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中的《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政策指引》执行,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①海外研发机构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且该海外研发机构运行状况良好;②海外研发机构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具有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③海外研发机构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④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市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三)国家、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我市申报的入选或获评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

(四)金华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运营机构,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

(五)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在我市申报的建站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升格为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我市申报的认定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五、申请材料

(一)市外技术研发中心奖励

1.东阳市市外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市外技术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清单。

4.市外技术研发中心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清单。

5.市外技术研发中心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凭证。

6.市外技术研发中心已完成的科研和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市外研发机构奖励

1.东阳市市外共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申请单位和共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共同承担研发课题等证明材料。

4.市外研发机构科研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

5.市外研发机构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清单等证明材料。

6.市外研发机构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凭证(我市企业投入要单独标出)。

7.市外研发机构已完成的科研和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材料。

(三)海外研发机构奖励

1.浙江省科技厅公布的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海外研发机构)认定文件及浙江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海外研发机构在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明。

4.海外收(并)购合同(中、外文)或关于直接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决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5.海外研发机构科研设备清单等证明材料。

6.海外研发机构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清单等证明材料(含护照、学历学位证书)。

7.海外研发机构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凭证(我市企业投入要单独标出)。

8.其它相关材料。

(四)孵化运营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东阳市孵化运营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助申请表。

2.孵化机构内的孵化企业被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文件。

3.在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在孵企业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孵化协议。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6.其它相关材料。

(五)上述以外其它奖励

1.上级认定文件或证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上述材料按要求据实提供,复印件须标注“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单位

(一)市外技术研发中心和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研究院、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1.受理部门及科室:市科技局规划与产业科(地址:市行政中心主楼17楼1724办公室;电话:0579—86655706)。

2.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二)国家、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孵化运营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外国专家工作站奖励

1.受理部门及科室:市科技局合作与监督科(地址:市行政中心主楼17楼1726办公室;电话:0579—86655708)。    2.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三)星创天地奖励

1.受理部门及科室:市科技局规划与产业科(地址:市行政中心主楼17楼1724办公室;电话:0579—86655706)。

2.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向市科技局相关受理科室提出奖补申请。

2.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收到相关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审查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相关材料。

3.实地考察。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外技术研发中心和研发机构进行现场评审,通过现场评审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认定文件。海外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根据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定报告提出综合意见。

4.奖补公示。形式审查或实地考察通过后,市科技局进行相关奖补项目部门意见征求、公示等程序。

5.资金拨付。部门意见征求和奖补公示通过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拨付相关奖补资金。

八、其它事项

1.申请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全额收回相应款项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单位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全部费用。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①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②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③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④列入严重失信名单;⑤出现影响稳定重大事件。

3.同一项目涉及同类多个奖励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制定出台前已享受相应奖励政策的按原规定执行。

4.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另行明确规定执行。

5.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的涉及本细则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附件:东科【2022】8号 关于东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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