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工资呢?

发布日期: 2022-12-28 10:26 来源: 市公安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11087驻企律师答复: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对于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企业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带薪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口径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应以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以上带薪假期间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