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莹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致交通事故频发,且驾驶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2023年1月1日起浙江全省范围内所有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者将面临处罚。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另外,根据《条例》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将被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在公安机关部门备案的,但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基本要求的需满足:整车质量(含蓄电池)不超过55kg;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高度不超过1.1米,宽度不超过0.45米,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米。另外,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驾驶人不用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需要考摩托车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推进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工作,进一步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排雷”整治,严查电动车闯红灯、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编辑:杨慧萍
二审:董之震
终审:陈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