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83002611286Q/2022-15496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日期: 2022-04-1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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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5 09:25     

市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真正把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传导到用水企业,现就我市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自来水价格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0.04元/立方米。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自来水价格,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0.072元/立方米,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自来水价格,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0.12元/立方米,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自来水价格,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0.12元/立方米,不重复减征。

二、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2022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

三、请各供水企业妥善做好与用户的价格结算工作,同时认真做好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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