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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10 13:5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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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机构改革以来,应急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的格局正在形成,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正在不断推进,但抢险救援力量在应急状态下快速通行仍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根据法律法规,目前军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实行了优先通行、免费通行,而大量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车辆在灾害事故应对过程中,优先通行、免费通行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此外,由于缺手有效手段及时将通行信息传达到灾害事故现场管制区域卡口,造成核验信息时间过长,不能实现进入灾害事故现场快速通行。为此,各方强烈呼吁建立完善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机制。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五)《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公交路发〔2019〕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部门分工、保障对象、工作流程、保障机制,为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提供了制度保障。《通知》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应用场景。保障抢险救援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优先通行拥堵路段、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快速进入管制区域。

(二)确定保障范围。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范围如下:

1.矿山、危险化学品、森林消防、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等专业救援队伍;

2.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3.公路、水路、电力、通讯 、供水、燃气等专业抢险队伍;

4.因故未能办理地方牌照,或不具备路面单独行驶要求的特殊工程抢险车辆、救援改装车辆;

5.临时征用用于运送救灾物资、装备、人员的社会应急车辆;

6.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级政府和部门相关人员;

7.参与应急救援的专家;

8.其他经审核同意允许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

上述8类保障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参加抢险救援,相关部门(单位)保障快速通行。省内社会应急力量跨省参加抢险救援,按《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公交路发〔2019〕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交〔2019〕188号)的规定予以保障;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跨省参加抢险救援,由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相关省(市)予以保障。

(三)借助信息化手段。运用“浙江安全码”快速生成抢险救援通行凭证,同步推送通行信息,实行“一码通行”。

(四)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开发负责“浙江安全码”信息系统建设,并对通行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省公安厅负责畅通救援通道,管制卡口核验放行,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在救援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事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免费通行和通行服务保障;相关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执行扫码、验证、放行等具体事项。

(五)优化通行流程。通行需求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审核并赋“浙江省安全码”(绿码),抢险救援力量和人员以绿码作为凭证免费上下高速公路、进入灾害事故现场、优先拥堵路段。通行过程一般情况下无需人为干预,“浙江省安全码”可以保障通行效率。

(六)建立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各单位间联络顺畅,问题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强化机制运行保障;建立依法保障制度,“浙江安全码”免费通行的有关信息可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通过欺瞒手段获取“浙江安全码”免费通行的行为,可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四、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抢险救援的车辆和人员。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吕乐,联系电话:0571—81050408。


原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