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拍卖关于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管理20年经营权拍卖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7-14 16:18 来源: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字号: [ ] 浏览次数:


特 别 说 明

本公司受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委托,实施本次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管理20年经营权拍卖,为了使拍卖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拍卖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拍卖人声明:本次拍卖的标的为经营权,先投资后经营。拍卖人不保证其是否赢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必须在拍卖会前了解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自行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详细概况,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本次拍卖的所有相关情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二、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竞买人必须交纳50万元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保证金当即转为定金,如果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未竞得者保证金不计息在五天内由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退还(如遇节假、双休日顺延)。

三、本次拍卖标的采用增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即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由竞买人举牌或口头应价,当无人继续应价时,经拍卖师三次报价后落槌成交,应价幅度由拍卖师宣布,竞买人也可自行叫价,但其叫价必须是拍卖师宣布的应价幅度的整倍数。竞买人有责任自主决定自己的应价价位,一旦应价不得撤回,并对自己的参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当日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总额5%的拍卖佣金。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在2022年7月26日前交清5年经营权拍卖款,未按时交清款项,已交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款及佣金交入户名: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账号:1320626200000394,开户行:金华银行东阳通江支行。已交保证金成交后可抵拍卖款。款项交清后,到总部中心B幢西区18楼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和委托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五、委托拍卖的标的在拍卖前如被撤拍,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六、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管理20年经营权,实际建设光伏的建筑占地面积约为21000㎡(见表格),装机(建设)容量不大于2.5兆瓦。相关的要求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样稿)》中的内容实施(附后)。

七、本次拍卖的经营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经委托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认可后方可施工。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手续及和供电部门并网等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协助,要求在暑假期间完成光伏板的安装和校园内道路修复工作,整体在3个月内完成供电部门并网等工作。买受人不得损坏建筑物屋面及相关设施,如造成漏水等损坏要及时修补,并向委托方支付50万元押金(不计息)。

八、买受人承担全部投资、负责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和委托方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经营权时间,经营权到期后,所有设备保持正常运营并归学校所有。

九、拍卖成交后,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拍卖的标的本公司不提供售后服务,交付标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资料中涉及面积数据仅供参考。因政策性变动及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一切事宜,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提供健康码,签疫情承诺书。


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2022年7月13日


附:《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建筑占地情况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样稿)》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建筑占地情况表

序号

建筑名称

占地面积㎡

备注

1

1号公寓

884.23


2

2号公寓

884.23


3

3号公寓

884.23


4

4号公寓

884.23


5

5号公寓

884.23


6

11号公寓

1334.59


7

12号公寓

1091.50


8

14号公寓

2251.29

2栋面积合计

9

15号公寓

10

第一食堂

2683.90


11

第二食堂

4027.15


12

9号公寓

1342.65


13

10号公寓

1342.65


14

7号公寓

888.18


15

8号公寓

888.18


16

6号公寓

888.18


合计

16栋

21159.4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样稿)

甲方(业主方):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投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1节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合作。

第2节 项目名称、内容、目标和期限

2.1 项目名称: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2 项目内容:乙方在甲方约 21000 平方米建筑物屋顶、空地及货场上建设不大于 2.5兆瓦(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所发光伏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公共电网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

2.3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0年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有效。合作期满后,光伏电站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双方合作即行终止。

第3节 商业模式

3.1乙方为项目的所有者,负责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3.2.甲方提供拥有产权的乙方认可的合格建筑物屋顶,位于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1号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校园内建筑物屋面约21000平方米)以及项目电气设备等所需的安装场所(配电房面积约 200 平方米,该部分由甲方免费提供场地,乙方自行建设,不计租金) 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甲方不承担项目本身建设、运营的责任和风险。甲方同意,为了尽量达到建设2.5兆瓦的目标,同时甲方同意配合乙方的注册地要求,提供注册地点,便于乙方注册运营公司。

3.3项目采用用户侧10kv接入方式接入电网,所发电力由甲方就地消纳,余量上网。项目所发电力与乙方的结算价格为国家电网同期供学校居民电价,自项目发电之日起计算电量,注:浙江省国网销售电价居民1-10kV电价,以《浙江省省国网销售电价表》价格为准(目前非阶梯单价为0.538元/瓦时,在电站运行的合同期限内,如国家电网电价调整,则根据国家电网电价同步调整。

3.4 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每月 25 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并签发光伏电量确认单,甲方根据光伏电量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付款或者同意并授权其付款银行将应缴电费按乙方规定的时限划入乙方电费账户,乙方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5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的相应款项的支付;

3.6屋面租金每年          元,每5年为一个支付周期,在每个周期到期前1个月支付完成;

3.7乙方进校施工前,向甲方交纳50万元人民币维修保证金(不计息),作为光伏发电装置施工、运行中对甲方屋面道路等物业造成损坏的维修保证。

第4节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需提供拥有产权的得到乙方认可的屋顶作为载体满足本合同的执行前提。在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提供所需材料,并全力配合乙方的申报、设计和实施工作。

4.2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协助,使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方便地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

4.3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发现光伏设备故障或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它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相关补助、奖励或其它可适用的优惠政策为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税金。

4.5乙方将利用的甲方屋顶,在乙方施工前已漏水的区域,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自行承担防水维修工作。乙方施工结束满1个月后,甲方屋顶排水沟、采光带、屋脊、天窗、风机设备口和本项目非实际利用屋顶部分的漏水,乙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彩钢瓦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者防水材料老化出现严重腐蚀生锈导致大区域大面积渗  水漏水时,甲方负责承担屋顶彩钢瓦更换及费用,乙方负责承担屋顶光伏设备拆装及费用。

4.6甲方承诺对提供屋顶所在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无第三方权利负担。如基础建筑物设定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负担,甲方应当告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取得权利人同意,确保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4.7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实施所需的临时用地及用水,用电等接口,费用按实际用量结算,乙方必须安装独立的计量表。

4.8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要乙方拆除屋顶安装组件等设备,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友好协商,当拆除累计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甲方提供其他屋顶给乙方用于重新安装设备,拆装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当拆除累计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甲方提供其他屋顶给乙方用于重新安装设备,并赔偿乙方相应拆卸安装费用及发电量等损失。

4.9 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房屋、设施及地块功能变化或者拆迁的,乙方应自行改装或者完全拆除光伏发电设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乙方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乙方设备设施的补偿,甲、乙双方同意,对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价值的及厂区配套用电等设置补偿归甲方所有,涉及原乙方的光伏电站设备设施补偿、乙方搬迁补助费、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应归乙方所有。

4.10本合同有效期间,如甲方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或者将基础建筑物出租,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确保权利义务继受方以及基础建筑物的使用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5节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

5.2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技术标准规范及乙方的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要求,不随意改变建筑物屋顶现状和附着物,不破坏建筑物屋顶防水。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120  天,考虑学校特殊情况,屋面光伏板安装在暑假期间完成,电缆通道路面施工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如特殊情况需延期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5.3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乙方申报的项目相关补贴归乙方所有,补贴相关税金由乙方承担。

5.4乙方应在施工开始前,将甲方所需配合的工作或需要甲方提供的便利提前告知或通知甲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做好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甲方校区的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的规定。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和运营安全,因乙方施工和运营所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5 对于框架结构混凝土屋顶,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对支架的基础混凝土墩或混凝土条基覆盖之处做好防水处理,若对甲方屋顶防水材料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对于钢结构彩钢瓦屋顶,施工期间若乙方对甲方屋面造成损坏,应及时修复。项目合作期间,如因本项目原因造成乙方实际利用屋顶部分(实际利用屋顶部分指屋顶光伏组件及电缆桥架覆盖之处)出现漏水,由乙方承担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用,如果乙方没有及时维修,甲方可以自行维修,费用从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5.6电站建成后,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及时完成设备维修及更换,并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7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8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光伏电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9本项目存续期间乙方保证不得人为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及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整改。

4.10乙方应按时支付屋面租金

第6节 项目的更改、变更

6.1 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或项目运营期间为提高节能效益,导致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乙方在不会对主要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进行修改,所有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若将项目所有权及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要以不损害甲方节能效益分享和第三方知晓并接受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否则乙方与受让的第三方之间的协议对甲方不产生对抗力。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6.3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要以不损害乙方项目运营及收益且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否则甲方与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协议或约定对乙方不产生对抗力。

第7节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月结支付光伏电费,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缴电费总额的0.5‰的标准加收违约金。

7.2 如甲方在项目并网发电后累计三个月拖欠应付电费,乙方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对此,甲方认可乙方不但有权主张所欠电费本金,而且还有权利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量损失、装机补贴、预期收益和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损失。

7.3 运营期间内,甲方新增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前,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甲乙双方中有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7.5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共同确定的评估单位评估,最终甲方以该评估单位确定的价值赔偿乙方损失。

7.6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负责项目的拆除、取回,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有损失到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解决。

7.7乙方没有及时支付屋面租金,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收取0.5‰违约金。

第8节 协议解除

8.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8.2 如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批复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8.3 因甲乙双方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远未达到项目技术指标的,或一方进入破产程序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而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履约方应予以赔偿。

8.4 本协议解除后,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任意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8.6 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发电、供电政策变化,致使乙方光伏电站项目终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9节 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节 协议期限及其他

10.1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信息泄露于第三方。

10.2 甲乙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具体工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0.3 本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的理赔,且本项目的理赔金额归乙方所有。

10.4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合作的权利。

10.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协议文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双方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22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