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预防知识材料

发布日期: 2022-07-28 16:28 来源: 市公安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合同诈骗

一、【罪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量刑幅度】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自2012119日实施)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追诉标准】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应当追诉。

四、【易受侵害对象】

1、公司、单位负责人

2、公司采购人员

五、【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201812月至20199月份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朱某某的身份,以采购货物为名,先后多次从高某处骗得143万余元的货物,低价出售给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欠994119万元货款未支付,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收取客户支付全部货款后部分用于支付高某货款,部分货款被其挥霍及归还债务,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至今分文未退还被害人骗取货款。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具体分析:1、本案中朱某某虽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支付了少量货款,却只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为其提供笔套,实际并无实际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能力,故在双方达成口头合同时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而且其之前有多起因为向他人借款而导致的民事诉讼,至今未归还借款。

2、朱某某从未为支付货款而进行努力。朱某某“高价进、低价出”的方式实施整个诈骗过程,只是为了其个人过好日子,取得货款后之前的归还亲属的借款

3、朱某某知自身不存在履约能力,仍继续从厂家购进笔套,以“高价进、低价出”的方式低价转卖笔套套现,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弥补部分先前所欠的货款及偿还个人贷款及日常生活开支。

六、【预防措施】

1、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调查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验资、网络搜索查看企业状态、诉讼情况等。

2、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

3、发现异常后,积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譬如诉讼保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