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2-17528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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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2-07-31 14:5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
1.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登记;
2.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
3.组织被征收人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5.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被征收人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审核、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五)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3.补偿方式;
4.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及其标准;
5.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6.因征收非住宅房屋或者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而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标准;
7.补助和奖励标准;
8.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称“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9.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奖励期限;
10.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解决方式;
11.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六)房屋征收评估
1.评估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等评估事项。
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被征收时的政策退还出让金。
(2)选择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签约奖、搬迁腾空奖等。
(八)安置方式
1.安置方式分为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单一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安置。
2.工业用地上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九)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建筑占地面积4.5倍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小于建筑占地面积4.5倍的,按建筑占地面积的4.5倍确定;平面式套间按原建筑面积1:1确定。
2.选房规则
被征收人根据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选择安置房,自由组合安置房户型。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超出10-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收取;最多不得超过20平方米。剩余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能再选房时,剩余部分按货币安置方式结算。
平面式套间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的,每套被征收房屋至少可以就近选择一套安置房。
安置房按征收区块的市场评估价(平面式房屋)与安置区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等面积找补地段差价。
(十)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
1.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计算;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5%作为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有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的,应按用于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的占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占比计算临时安置费。
(十一)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方能生 东阳市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893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