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7529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7-31 14:58: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浏览次数:

《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31 14:58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精神,对比金华、义乌、永康等各县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核心区,城市核心区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职责分工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订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性政策,协调解决核心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城中村改造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以及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体系等工作。

市住建局为本市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土地征收、报批、协助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改造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安置的组织实施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工作。

(三)安置对象

城中村改造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安置对象包括: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符合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的无房户。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单一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安置。

工业用地上房屋、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五)不同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

1.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建筑占地面积1:4.5的部分,不得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被征收时的政策退还出让金。

(2)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4.5倍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可安置占地面积4.5倍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小于可安置占地面积4.5倍的,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4.5倍计算。

平面式套间被征收的,按原建筑面积1:1确定。

(3)选房规则

安置对象根据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选择安置房,自由组合安置房户型。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超出10-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收取;最多不得超过20平方米。选择后剩余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能再选房时,剩余部分按货币安置方式结算。

平面式套间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的,每套被征收房屋至少可以就近选择一套安置房。

2.货币安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确定。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包括宅基地价值、房屋重置价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安置对象新扩批的占地面积的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确定。

3.房票安置的补偿

为鼓励房票安置,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新扩批占地面积价值总和的25%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新扩批占地面积价值的计算,参照前款货币安置的补偿。

房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签约奖、搬迁腾空奖等。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方能生 东阳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89321207

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