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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7531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7-31 15:35: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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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31 15:35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补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部分补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城市核心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按《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执行。

城市核心区范围由市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协助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补偿的政策起草、统筹协调。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补偿的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安置的组织实施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补偿的各项工作。

(三)安置政策

1.安置对象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补偿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安置对象包括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的无房户。

安置对象核定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实有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经公示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2.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审核、认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3.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

(1)安置对象可安置的占地面积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后确定。

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可批面积,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不足限额的,补足限额;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计算)。

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

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后3年内,可享受面积有增加因素的,可以申请按“有增有减”原则,重新认定可享受宅基地面积。新认定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原认定部分,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回购价(回购价=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补偿。

(2)宅基地的规划间按村庄规划执行。

4.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宅基地安置、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住宅房屋的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单一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安置。

工业用地上房屋、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5.宅基地安置和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建筑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建筑占地面积1:4.5的部分,不得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6.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和补偿

(1)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建筑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建筑占地面积1:4.5的部分,不得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2)全部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或者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与货币安置、房票安置进行组合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4.5倍计算。

选择宅基地安置后剩余的面积再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的,剩余部分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剩余可安置占地面积的3倍计算。

平面式套间被征收的,按原建筑面积1:1确定。

(3)安置对象根据可安置建筑面积就近选择安置房,自由组合安置房户型。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可安置建筑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设综合成本价收取;超出10-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收取;最多不得超过20平方米。选择后剩余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能再选房时,剩余部分按货币安置方式结算。

平面式套间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的,每套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至少可以就近选择一套安置房。

7.货币安置方式和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确定。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包括宅基地价值、房屋重置价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安置对象新扩批的占地面积的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确定。

货币安置款由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新扩批的占地面积的价值组成。

8.房票安置和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确定。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包括宅基地价值、房屋重置价和房屋装修价值。

安置对象新扩批的占地面积的价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确定。

为鼓励房票安置,按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价值和新扩批占地面积价值总和的25%给予奖励。

房票安置款(面值)由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房屋的价值、新扩批的占地面积的价值和奖励组成。

9.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签约奖、搬迁腾空奖等。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方能生 东阳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893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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