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东阳市南市街道302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查实违法所得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元整);3、没收牙科手机一支(具体详见东卫医证保【2022】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特此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卫医罚告〔2022〕2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到东阳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且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79-86091955;地址:东阳市人民路72号;邮政编码:322100)
特此公告!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 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