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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7798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8-29 10: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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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29 10:11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省亩均办《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修订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

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2〕28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分类排序、特别调整规则、动态管理、结果应用和其他等八个部分。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及实际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外,3亩以下工业用地企业经业主自行申报一并纳入规下企业评价。

(二)评价指标

1.规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亩均销售收入、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下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亩均销售收入10%、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6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电耗税收占20%。

2.基准值设定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2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5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2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2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四)分类排序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医药健康、现代建筑、智能装备、绿色塑胶、现代服装、木雕红木、金银丝和其他等九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评价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根据下列条件分行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A类规模以上企业占比一般不超过25%:

(1)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

(2)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评价年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税收5万元(含),且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80%(含)中除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60%(含)的规下企业。

(3)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80%—95%(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60%-90%(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5%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10%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

(3)用地15亩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

(五)特别调整规则

分合并项、拆分项、提档项、豁免项、否决项和其他六项内容。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B类),其中年度税费3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可提档至A档。无研发费用的规上企业,不得评为A档。合并评价的企业不适用提档。

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或传承基地企业、政策性减免税收(福利)企业、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粮食加工企业、新兴产业培育类、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及列入我市重点技改项目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给予“小升规”企业一年保护期,企业“小升规”后第一年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评价,直接列为B类。

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入库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评价时可适当予以加分。企业因增加生产性投资而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以及即征即退税额,经企业如实申报,可予以加回计算。

工业用地上用于工业企业自身生产服务配套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实缴税收可予以归并计算,其他非工业企业数据不予归并。

D类企业“小升规”、租用企业“小升规”以及厂房出租给规上A类、B类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经申请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价、电价等政策。

以工业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出租给非工业企业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

小升规企业升规次年退规的,直接列为D类。

根据《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东政发〔2022〕19 号)文件精神,宗地企业逾期不签或故意隐瞒、伪造证件等手段规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直接列为D类。

按照应评尽评原则,未纳入评价的工业用地,原则上参照D类。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差别化政策。加大A类企业减免力度,倒逼C、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1.A类企业

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减免,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中权利主体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给予A类企业用水0.2元/立方米的优惠补贴。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水优惠补贴。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按市招才引智政策优先安排落实,具体参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执行。

2.B类企业

给予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减免,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中权利主体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企业人才参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享受奖励。

3.C类企业

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5元。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取水计划量。

4.D类企业

对末档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

1.严格控制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4元,连续三年以上(含)被评为D类的,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5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2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4.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价格基础上每吨再加价1元。

5.D类企业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不予备案立项;严格控制新增用能、排污指标。

6.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7.不得享受有关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政府性评奖评优。

8.将D类企业依法列为关停整治的对象,督促其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联系方式:0579—866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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