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烈龙,身份证号:3***24195302*****3,经营地址:东阳市南市街道横城村302号:
你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东阳市南市街道302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元整);3、没收牙科手机一支。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卫医罚〔2022〕28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 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