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发布时间: 2022-09-27 17:21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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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2)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5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东阳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5月在江北街道学士路以东、湖莲东街以北动工硬化地面搭建临时棚,至调查时止地面已部分水泥硬化、部分绿化,临时棚已建一层,用地面积4196.51平方米(其中棚163.01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农田,南至湖莲东街,西至学士路,北至该公司。所占地类为耕地178.57平方米,园地0.17平方米,农村道路3228.05平方米,田坎17.33平方米,建设用地467.75平方米,未利用地304.64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3864.31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84.58平方米,未利用地247.62平方米。3864.3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32.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1份、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2年4月15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补正通知书》。东阳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东阳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硬化地面、建造临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14年7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96.51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64.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对非法占用的3864.31平方米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4、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3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非法占用的178.5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245.5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72.39平方米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柒万陆仟叁佰捌拾伍元整(7638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第2条、第5条决定,六个月内履行第1条、第3条、第4条决定。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 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