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行的《条例》于2006年出台,201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聚焦进一步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紧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不仅对上位法进行了操作性细化,还将浙江“大综合一体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社会参与等特色做法补充进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此,《条例》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内容。如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要求应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安全评价,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此外,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