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更好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加快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印发<关于深化“双龙计划” 推进创新驱动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金人才领〔2022〕6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一)金华市“双龙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
1.科技创新团队。给予特别支持团队(A类)2000万元,重点支持团队(B类)1000万元,优先支持团队(C类)500万元的创新奖励资助。资助经费的25%可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等,75%可用于科研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科研交流等。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5年内根据团队核心成员实际到岗及项目进展情况,第一期拨付40%、第二期拨付30%、第三期拨付30%。对特别优秀或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团队,经金华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考核评估,可一事一议。
2.创业领军人才。对入选的重大项目、A类、B类、C类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分三期拨付,5年内根据创业项目进展情况,第一期拨付40%、第二期拨付30%、第三期拨付30%。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设备购置、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等相关费用支出。一个支持周期结束后,根据人才项目进展情况,经金华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评估可再给予一轮支持或升档支持。
3.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对评审入选或直接认定的创新领军人才A类、B类和创新青年领军人才C类、D类,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奖励资助资金由个人一次性资助和科研项目资助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一次性资助占20%,在符合拨付条件时一次性拨付;科研项目资助占80%,5年内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分三期拨付,第一期拨付40%、第二期拨付30%、第三期拨付30%。对创新领军人才(长期)的引进单位,给予引进人才实际支付年薪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薪酬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同一人才,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引进单位薪酬补助政策。
4.创新领军人才(短期)。对评审入选或直接认定的A类、B类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对通过“揭榜挂帅”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该榜单实际支付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对顶尖人才或突出贡献人才,经金华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考核评估,可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的奖励资助。
(二)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
1.拔尖人才。每月给予1000元津贴奖励;每年开展绩效考核,经金华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考核优秀、合格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考核奖励;每年给予2000元的健康体检服务和5000元的疗休养(培训)支持。
2.卓越人才。给予科技创新卓越人才、产业技能卓越人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给予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卓越人才、传统工艺卓越人才、教学名师、卫生健康卓越人才、青年拔尖人才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每年给予上述卓越人才3000元的培训支持。
拔尖人才、卓越人才上述奖励支持资金由金华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兑现的,东阳市级财政不再另行拨付。同一人才,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奖励政策。
二、兑付条件
(一)金华市“双龙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
1.科技创新团队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第一期40%的资助经费:
①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1/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入选科技创新团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②科研项目按计划正常实施。
(2)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第二期30%的资助经费:
①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1/2)全职在岗工作,入选科技创新团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
②科研项目运行正常,入选科技创新团队后科研项目研发投入达到第一期资助经费金额的1.5倍以上。
(3)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第三期30%的资助经费:
①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1/2)全职在岗工作,入选科技创新团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60个月。
②科研项目完成目标,入选科技创新团队后科研项目研发投入达到第一、二期资助经费金额的1.5倍以上。
对特别优秀或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团队,一事一议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2.创业领军人才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第一期40%的资助经费:
①人才为企业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投入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后在我市创办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②企业注册资金实缴比例达到50%以上,运行正常,场所固定,设备到位,财务等制度健全,并承诺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后创办企业5年内不搬离东阳。
③企业团队组建完成,核心成员5人以上全职在岗工作。
④企业累计研发投入达到第一期资助经费金额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第二期30%的资助经费:
①人才为企业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后在我市创办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
②企业累计缴纳税收达到第一期资助经费金额以上或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后企业研发投入达到第一期资助经费金额的1.5倍以上。
(3)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第三期30%的资助经费:
①人才为企业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后在我市创办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60个月。
②企业累计缴纳税收达到第一、二期资助经费金额以上或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后企业研发投入达到第一、二期资助经费金额的1.5倍以上。
3.创新领军人才(长期)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20%资助经费的个人一次性资助:
①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符合省引才计划标准化认定或直接认定条件并完成相关认定申报手续的,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3个月。
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符合省引才计划标准化认定或直接认定申报条件的,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
③创新项目按计划正常实施。
(2)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32%资助经费的第一期科研项目资助:
①人才全职在岗工作,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②创新项目运行正常,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创新项目研发投入达到第一期科研项目资助金额及以上。
(3)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24%资助经费的第二期科研项目资助:
①人才全职在岗工作,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
②创新项目运行正常,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创新项目研发投入达到第一、二期科研项目资助金额及以上。
(4)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24%资助经费的第三期科研项目资助:
①人才全职在岗工作,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60个月。
②创新项目完成目标,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后创新项目研发投入达到第一、二、三期科研项目资助金额及以上。
4.创新领军人才(短期)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领一次性奖励资助:
①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东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或全职在东阳企业的市外分支机构工作,入选创新领军人才(短期)后在上述单位服务或全职工作满36个月。
②人才在东阳服务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在全职东阳企业市外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领“揭榜挂帅”引进人才企业奖励资助:
①“揭榜挂帅”引进人才入选创新领军人才(短期),并符合上述一次性奖励资助条件。
②榜单项目达到目标,协议履行完毕。
③同一人才和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奖励资助或“揭榜挂帅”引进人才企业奖励资助。
对顶尖人才或突出贡献人才,一事一议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二)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
1.拔尖人才
拔尖人才津贴奖励、考核奖励、健康体检服务和疗休养(培训)支持的资金拨付,按照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拔尖人才有关规定执行。
2.卓越人才
人才在入选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卓越人才后在我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后可申领一次性奖励支持资金和每年培训支持资金,享受培训支持资金年度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三、申领材料
1.金华市“双龙计划”奖励资助经费申请表。
2.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文件。
3.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有效身份证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金华市“双龙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全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6.研发投入等第三方审计报告。
7.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根据兑付条件审核需要按一式三份据实提供,复印件须标注“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责任单位
1.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金华市“双龙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不含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引进单位薪酬补助、创新领军人才(短期)“揭榜挂帅”引进人才企业奖励资助)、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政策兑现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卓越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政策兑现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传统工艺卓越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政策兑现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教学名师卓越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政策兑现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金华市“双龙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创新领军人才(短期)“揭榜挂帅”引进人才企业奖励资助的政策兑现及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科技创新卓越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政策兑现工作。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金华市“双龙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引进单位薪酬补助的政策兑现及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产业技能卓越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政策兑现工作。
7.市卫健局负责金华市“双龙计划”特殊支持专项卫生健康卓越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政策兑现工作。
五、其它事项
1.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的管理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或考核不称职的,经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取消“双龙计划”支持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2.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相关待遇:①本人提出不再保留的;②未按照合同约定入企到岗工作,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或多处创业、兼职难以保证工作质量,经督促提醒仍不整改的;③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④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的;⑤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⑥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⑦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3.金华市“双龙计划”的入选时间,以入选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金华市“双龙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和特殊支持专项的入选者全部纳入《东阳市重点人才目录(2022年修订版)》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和市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对象,享受高层次人才同等政策待遇。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在支持期间东阳市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并报金华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核同意,可以继续给予支持;调出东阳市的,剩余经费部分不再拨付。
4.金华市“双龙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使用负面清单:①不得用于列支基础设施建设或通用办公设备、企业生产原材料;②不得在团队费、劳务费等不同科目之间重复领取资金;③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④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⑤不得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套取资金;⑥不得用于和领军人才项目无关的支出;⑦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⑧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⑨其它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5.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在奖励资助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按照相应人才入选后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月份按比例申请拨付奖励资金,申报类别明确为柔性引进的按入选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我市用人单位连续发放工资的实际月份按比例申请拨付奖励资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获批延迟退休,按照相应人才入选后达到延迟退休时间前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月份按比例申请拨付奖励资金,申报类别明确为柔性引进的按入选后达到延迟退休时间前我市用人单位连续发放工资的实际月份按比例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6.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全额收回相应款项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和用人单位承担追回相应款项的全部费用。
7.2022年11月21日以前的金华市“双龙计划”入选者尚未拨付的奖励资助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规定执行。
8.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述政策于2022年11月21日起开始享受),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的涉及本细则的条款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