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机构孤儿年养育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养育标准按机构养育标准的80%确定。结合我市2022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8755元的实际,现将2023年我市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机构孤儿2845元/月;社会散居孤儿2276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东阳市民政局 东阳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