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发布时间: 2023-12-13 15:21

信息来源: 东阳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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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序号

事项

代码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

情节

裁量基准

1

330204004002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示,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

轻微

中标无效,处投标单位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一般

中标无效,处投标单位中标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处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严重

中标无效,处投标单位中标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处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示,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330204004001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示,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

轻微

中标无效,处投标单位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

一般

中标无效,处投标单位中标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处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

严重

中标无效,处投标单位中标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处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示,直至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330204002004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情节

轻微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

一般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

严重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4

330204002003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轻微

违法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330204002002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

轻微

尚未开工建设的,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情节

一般

已经开工建设的,按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执行。

情节

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330204002001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

轻微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

一般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

严重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7

330260002014

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情节

轻微

未经节能审查验收,但符合相关要求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情节

一般

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

严重

逾期不改造生产性项目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

330260002013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轻微

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基本完成整改要求,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完成部分整改要求,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

330260002012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轻微

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基本完成整改要求,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完成部分整改要求,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

330260002011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轻微

未及时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能源管理负责人等人员无对应资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

330260002010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基本完成改正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完成部分改正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330260002009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情节

轻微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数占所有设备总数20%以下,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非主要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

一般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数占所有设备总数20%以上40%以下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

严重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数占所有设备总数40%以上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3

330260002008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情节

轻微

存在少部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的,责令限期改造。

情节

一般

存在大部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的,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

情节

严重

限期改造期满仍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4

330260002007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轻微

基本完成整改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完成部分整改要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330260002006

对被监察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轻微

经延期整改后基本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

严重

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330260002005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处罚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

轻微

限期改正期满仍存在轻微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限期改正期满仍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限期改正期满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330260002004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情节

轻微

小部分节能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

一般

部分节能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

严重

大部分节能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18

3302600020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

轻微

节能审查未获通过,但符合相关要求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情节

一般

未进行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

严重

不符合节能审查相关要求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

33026000200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轻微

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后,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后,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

330260002001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轻微

影响轻微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一般

影响较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影响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330204005010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

轻微

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爆破作业,但符合安全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

一般

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爆破作业,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爆破作业,并存在管道损坏隐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于2023101日开始执行,本基准实施之日起,我局原先制定的所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或文件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