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2-19 10:21
信息来源: 东阳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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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23〕75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 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拒绝、拖延 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的,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或者拒绝、阻 碍检查、调查、核实 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第四十 七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七 条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 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第五十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且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情节一般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本基准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每一项最后一种情形中的“以下”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