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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新明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金环(东)罚〔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2-08 11:12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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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新明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7184082A,法定代表人张**,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济慈路83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红木家具加工生产,湿法开料车间有两台龙门锯,检查时其中一台龙门锯正在锯板加工,锯板过程中产生的开料废水经地面围堰收集流入沉淀池,沉淀池约30立方米,沉淀池内有两台抽水泵,其中一台正在抽水作业,另一台抽水泵没有作业。沉淀池内废水满溢至厂内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厂围墙外的雨水管网排向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3日收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锯板过程中产生的开料废水经地面围堰收集流入沉淀池,沉淀池约30立方米,沉淀池内有两台抽水泵,其中一台正在抽水作业,另一台抽水泵没有作业,沉淀池内废水满溢至厂内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厂围墙外的雨水管网排向外环境的情况;

3.2022年11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大门入口的情况;照片2证明你单位湿法开料车间一台龙门锯正在生产的情况;照片3证明你单位沉淀池内有两台抽水泵,其中一台正在抽水作业,另一台抽水泵没有作业的情况;照片4证明你单位废水流入厂内雨水沟的情况;照片5证明采样人员在雨水沟落差处采集水样的情况;照片6证明采样人员在雨水管网入口采集水样的情况;

4.2022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的情况;

6.2022年11月23日收到*记伦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开料操作工的身份;

7.2022年11月23日收到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东阳市新明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年产8500套红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东阳市新明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年产8500套红木家具项目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情况;

8.2022年11月23日收到红木废水委托处理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委托浙江省东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不外排的情况;

9.2022年11月23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采样人员对你单位废水进行采样的情况;

10.2022年11月25日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2022年11月23日从你单位采集水样的监测项目及监测结果情况;

11.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监测人员的采样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