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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环东罚〔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3-15 15:47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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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 ,住址浙江省******************2002室。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8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根据排查线索对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查明:你为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采样工程师),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提供环境保护监测等技术服务。2022年3月31日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意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检测协议书,为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开展验收监测。你于2022年11月编制了《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下称报告表),该报告表中5#烘干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未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进行折算,经折算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40.7mg/m3、42.8mg/m3、45.9mg/m3和46.45mg/m3、44.9mg/m3、45.2 mg/m3,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颗粒物20mg/m3的排放限值。另查明:报告表中项目工作时间为2400h/a(300天*8h),其中熔化炉不为全天运作,工作时间为1440h/a,但烘道根据环评工作时间应为2400h/a,而报告表中却认定为 1440h/a,导致SO2和NOX排放总量核算错误。经核查,本项目SO2实际排放量0.097t/a,NOX实际排放量0.374t/a,均超过了环评总量控制 SO2:0.077t/a,NOX:0.301t/a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8日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2月8日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3.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8日对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于2022年11月编制的《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5#烘干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未折算,SO2和NOX排放总量核算错误的情况;   

4.2023年2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照片1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貌的情况;照片2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概貌的情况;照片3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样准备间及相关设备的情况;照片4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密仪器室及相关设备的情况;照片5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理化室及相关设备的情况;照片6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气相室及相关设备的情况;

5.2023年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于2022年11月编制的《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5#烘干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未折算,SO2和NOX排放总量核算错误的事实;

6.2023年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费用为19350元整的情况;

7.2023年2月13日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及杨鸿的身份;    

8.2023年2月13日浙江意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跃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意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李跃文的身份;

9.2023年2月8日检测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 日与浙江意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检测协议书,为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开展验收监测费用为19350元整的情况;   

10.2023年2月8日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11.2023年2月8日《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验收检测检测报告》第1、2、3、8、9、13、14页复印件、原始记录第16、278、288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对5#烘干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进行折算的情况;   

12.2023年2月8日《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封面及第28、31、33页复印件1份,证明该报告表由你编制,未对5#烘干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进行折算,SO2和NOX排放总量核算错误的情况;    

13.2023年2月13日金华华远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浙江卓辉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费用为19350元整;

14.2023年2月9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的情况;

15.2023年2月16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环东罚听告〔2023〕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的规定,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户名: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 ; 汇款用途: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