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2023年东阳市流通领域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抽样要求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三、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4台,其中2台作为检样,另2台为备样。
四、判定依据
1.依据标准
依据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判定。
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方案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未发现不合格情形”。
4.异议处理及复检
复检时,应采用第五章规定的样品检验。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五、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样品号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1 | 基本功能试验 | 1#~2# | 备样 | / |
2 | 充、放电试验 | 1#~2# | 备样 | / |
3 | 绝缘电阻试验 | 1#~2# | 备样 | / |
4 | 高温试验 | 1# | 备样 | / |
5 | 低温试验 | 2# | 备样 | / |
六、注意事项
被抽样销售者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签章确认。
现场抽样时,被抽样销售者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抽样时应认真核对合格证上及样品本体上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若企业未标识,或标识名称用的是俗称、简称,或标识不准确,或标识不一致的,应由被抽样销售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