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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立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E85QM6M,法定代表人:*靖,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江滨社区汉宁西路92号(自主申报)。
我厅(局)于2023年0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3月14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线索,根据排查线索来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江滨社区汉宁西路92号的金华市立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后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提供环保管理、验收报告编制等业务。2022年6月份你单位与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为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提供编制验收报告服务,委托费用为一万多元(未收取)。后你单位总经理*浩鹏(已另案处理)于2023年1月出具《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下称验收报告),第33页表述为“废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口排放速率为0.018kg/h、废气处理设施年工作时间3000h,则二氧化硫环境排放量约为0.054t/a,低于环评中的总量建议值(0.162t/a);废气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口排放速率为0.188kg/h、废气处理设施年工作时间3000h,则氮氧化物环境排放量约为0.564t/a,低于环评中的总量建议值(1.337t/a);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口排放速率为0.003kg/h、废气处理设施年工作时间3000h,则颗粒物环境排放量约为0.014t/a,低于环评中的总量建议值(1.725t/a);废气主要污染物VOCs有组织排放口排放速率为0.108kg/h、废气处理设施年工作时间2700h,则VOCs环境排放量约为0.292t/a,低于环评中的总量建议值(0.31t/a)。”上述计算废气处理设施年工作时间时均未采用环评报告中的废气处理设施年工作时间4800h。经核算废气主要污染物VOCs如按照环评核定的废气处理设施年工作时间4800h,VOCs环境排放量约为0.518t/a(0.108*4800/1000),高于环评中的总量建议值(0.31t/a)。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4日收到金华市立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3月14日收到*浩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浩鹏的身份;
3.2023年3月14日收到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全权委托*浩鹏(公民身份号码:330*************16)作为你单位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
4.2023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编制的《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没有跟环评统一生产时间(4800h)而擅自减少认定为2700h-3000h,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错误的情况;
5.2023年3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外貌的情况;照片2证明你单位办公室概貌的情况;
6.2023年3月14日*浩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编制的《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没有跟环评统一生产时间(4800h)而擅自减少认定为2700h-3000h,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错误的情况;
7.2023年3月14日收到*浩鹏提供的《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验收检测报告》第1、5、6、7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口排放速率为0.108kg/h;
8.2023年3月14日收到*浩鹏提供的《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封面、扉页、第33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份完成该项目的验收报告编制工作,该验收报告的编制单位负责人是*浩鹏,在计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时将年工作时间认定为2700h-3000h的情况;
9.2023年3月15日*云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对你单位将生产时间擅自减少为2700h-3000h不知情,编制费用未支付的情况;
10.2023年3月15日收到*云文提供的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及*云文的身份;
11.2023年3月15日收到*云文提供的《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第11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项目环评中生产时间是全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二班制生产,每班工作时间为8h,全年生产时间为4800h的情况;
12.2023年3月14日东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图件1份,证明你单位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情况;
13.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代收人、代收人地址及代收方式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刚平、*剑航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对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塑料制品项目重新编制验收报告,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