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MB1674875R/2023-16587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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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11 17:0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4-11
17:06
一、调整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发〔2018〕33号)第十八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所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2022年、2023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起草过程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上级相关制度起草,与东阳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主要调整内容为:服役满两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原28200元调整为32200元;从服役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1000元。
解读机关: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王诗妍
联系电话:0579-893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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